【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假離婚”:苛政結果,並非背德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11:51:55 |
打擊“假離婚”實屬“本末倒置” 上海以戶籍、婚姻狀況區分合格購房者,侵犯了房地產商、戶籍居民和非戶籍居民的購房權利 在2011年,為了應對“假離婚”突破政策限制,上海市對單身和離異人群作出限購規定,“單身上海戶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單獨擁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在購買第二套居住房。”這種以戶籍、婚姻狀況作為區分合格購房者的標準,違背了現代法治精神:買房首先是一個無損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房產商願賣、購房者要買,政府沒有理由對此進行干預。而從法律形式上看,以戶籍、婚姻狀況作為限購手段,實際上是給購房者施加了額外的行政許可。 但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來設定,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但是上海市的這個限購令,既非地方性法規,也非政府規章,一紙通知就設定了許可,侵犯了包括房地產商、上海戶籍居民和非戶籍居民的購房權利。 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在婚姻中嵌入政策影響因素,導致婚姻關係成為利益支配而成為工具 政府作為婚姻關係的確認方以及社會倫理道德的強力維護者,卻成為導致婚姻關係被利益支配而成為工具的破壞性力量。婚姻在本質上包含著夫妻間財產安排這一項最重要的內容,但政府的政策性措施卻在夫妻間硬生生插入了一個政策影響因素。誰也不能回避“假離婚”的機會成本,你可以出台“限購令”、卻無法祭出“限離令”。 荷蘭社會倫理學家馬格利特的《正派社會》提出“制度性羞辱”的概念,即不羞辱和尊重公民, 在該書中,他大力提倡建立這樣一種社會倫理規範:“不讓制度羞辱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尤其是“弱勢群體和社會弱者”。 當“假離婚”已經變成群體維護自身利益的共識,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政策制定,而不是反過來倒打一耙,橫加指責,甚至想盡辦法嚴懲之而後快。所謂“法不禁止即可為”,“政策性離婚”既不違法,也無關誠信,沒有任何理由以任何借口實施“嚴懲”。 結語 為買房而假離婚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也反映了政策的非人性,政府用行政手段將政策與婚姻捆綁,才導致婚姻關係成為利益支配的工具。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