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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刑訴法比前有進步不應望文生懼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08:36:24  


  中評社北京6月26日訊/澳門新華澳報評論員富權今天撰文“其實新刑訴法比前有進步不應望文生懼”表示,不應因為新《刑事訴訟法》的某些規定,而影響“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簽署。相反,更應因新《刑事訴訟法》給予大陸台商提供更好的基本人權保障,而應當盡快地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詳論如下: 

  從王毅、陳雲林和陳沖、江丙坤等主事人員的談話內容看,對“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涉及大陸新《刑事訴訟法》有關“二十四小時通知”的分歧,正在逐步獲得解決,目前所存在的是文字修飾等問題。因此,相信在雙方確定第八次“陳江會”的召開日期之後,文字修飾工作也已基本完成;但更因為經此一“鬧”,更促使海峽兩會人員卯足了勁,確保第八次“陳江會”能夠完滿完成,不要“衰”給那些等著看笑話的人看,這也可算是壞事變好事。

  由“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引發所謂對“二十四小時通知”問題的不滿和恐懼心理看,從一些大陸台商到“陸委會”,都被大陸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表述,望文生異,或是自己嚇自己,或是有所困惑。但倘若是將這一條文內容與舊《刑事訴訟法》與之相應的第六十四條的規範內容對比看,已經有較大的進步之處,體現了新《刑事訴訟法》所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文的精神。即使是所增加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內容,也是凸顯了保障人權的精神,防止發生“被失蹤”事件。因此可以說,那種沒有認真瞭解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意就大轟大鬧的所為,是有失理智的;而某些主事人利用兩岸法律體系的差異來意圖延阻兩岸協商進度的做法,更是不負責任的。

  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必須將新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進行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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