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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8:24:45 |
經濟參考報發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賈康、梁季文章指出,與國際經驗相比較,中國個人所得稅體系存在著如下不足:分類計征模式與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導致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無法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進而導致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稅率設計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增大征管難度,效果不佳。 文章認為,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起徵點”的上調上,僅調整寬免額對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目的意義不大,且會出現逆調節,中國應該在綜合改革上邁出實質性步伐。 首先,調整納稅人和徵稅範圍。納稅人包括中國居民或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人。徵稅範圍:中國居民所有境內外貨幣和非貨幣所得;外國人來源於境內的貨幣和非貨幣性所得。其中,農民的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對農民農業生產收入免稅,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農民收入低,屬於弱勢群體;農業收入的成本不易核算;農民數量眾多,農業收入多以現金形式獲取,不易監管。 其次,除資本利得外,所有應稅收入納入綜合範圍,統一計征,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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