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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眾為何被批評了?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27 10:27:14 |
游街示眾,本是一種官民互動 游街示眾的三重功效 對官府認定的罪犯游街示眾,古今中外都不鮮見,它的功效也是一樣的:第一,震懾犯罪;第二,工作匯報。打擊罪犯是官府的工作,官府要通過游街示眾,向百姓或上級匯報自己的工作是多麼孔武有力;第三,福柯的權力理論說得清楚,游街示眾實質上是恐嚇與羞辱,是要樹立權力威儀,強化權力秩序。這三重功效是並行不悖的,嚇犯罪、表功績、揚官威可以同時進行。 游街示眾的力度與犯罪治理的程度不成正比 然而,事實證明,儘管游街示眾可以震懾犯罪,但游街示眾嚴重的時代,往往也是犯罪猖獗、街市不平的時代。因為官府平時對犯罪的治理不佳,導致犯罪滋長,民怨四起,官府就很需要拿游街示眾來嚇犯罪、表功績、撫民心。所以游街示眾的力度與犯罪治理的程度其實是成反比的。比如說中國古代,對罪犯游街示眾顯然是相當嚴重,但那時候的犯罪情況也同樣觸目驚心,用朱元璋的話說,“棄屍之屍未移,新犯大辟即至”;反而是廢除了游街示眾的一些現代國家,做到了出不閉戶。 官民互動就這樣形成 ↗官:越想標榜打擊力度↘ 無正義的偽法治 → 越是治理不力 游街示眾(或嚴打) → 無法治的偽正義 ↘民:越為渴求打擊力度↗ 當前的游街示眾性質仍未變 還是在標榜打擊力度 也有人用現代法治的“公開”原則來解釋游街示眾和公審公判,如果這個解釋成立,那麼游街示眾和公審公判可以披上了現代法治的衣服了。的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法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必須公開”,而且還要“有利於教育違法者和全體公民”,某位曾經組織示眾的公安局領導就把示眾解釋為,“公開處理的形式”+“講求震懾教育作用”,似乎也說得通;而公審公判光說字面意思是無比正確的,因為公開審理公開宣判本就是法治透明的重要表現,現在不都呼籲“法院大門常打開”嗎。但是,只要我們回到游街示眾和公審公判的現場,就知道與現代法治的“公開”、“教育”、“透明”是不是一回事了——光腳繩牽的游街示眾算哪門子公開或教育?五花大綁的公審公判又豈是為了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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