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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的“顧大局”與司法機關的講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0:00:56  


 
  是什麼讓檢察院不再堅持自己的意見呢?在該案中政治明顯壓過了法律。公安機關卻並未因檢察院的退回卷宗認定趙作海無罪將其釋放,而是超期羈押。三年後,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將該案提交商丘政法委研究,商丘政法委召開會議進行“集體研究”。這個“決定性”的會議之後,商丘市檢察院在沒有增加新證據的情況下,一反前三次的態度受理此案。商丘市中級法院也很快判決趙作海故意殺人。律師對趙作海做了無罪辯護,法庭沒有采信。趙作海在法庭上陳述,自己遭到刑訊逼供,法官沒有理睬。當地公、檢、法整套程序卻開足馬力、高效運轉,趙作海就成了“殺人犯”。

  檢察院是不情願的、法官是違心判案的……事到如今再後悔當年也無法彌補帶給趙作海一家的創傷,我相信當地司法機關一定會反思,但不應該只局限於在法律層面的檢討,不解決黨政機關對法律運行的干涉,對趙作海冤案的反思也絕不會徹底,更不會有效。

新闻链接:沈彬:刑拘赵连海案警察,又一次违法的开始?

  2010年05月14日 东方早报 沈彬( 上海 律师)

  赵作海的冤案有了新的进展,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且决定对当年的三名办案警察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涉嫌的罪名是“刑讯逼供”,目前两人已经被拘,一人在逃。(《东方早报》5月13日)

  检方如此迅速地刑拘当年刑讯逼供赵的警察,引来公众的喝彩声一片。但,这可能蕴含着一个严重的法律错误,甚至可能是又一次违法的开始,又一次让权力战胜了法律。

  因为11年前刑讯逼供的罪行,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刑法》第87条: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后就不再追究。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最高刑为三年。即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而警察刑讯逼赵的行为,发生在十一年前,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这一罪行。

  笔者没有想为三位警察辩护的意思,只是想说:司法必须忠于法律,司法机关不能一误再误。据报道,当年赵案因为证明不足、事实不清,检方曾经三次将案卷退回,最终在当地政法委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定了赵的死缓的罪。当年司法机关没有坚持“罪疑从无”的原则,屈从于权力。现在,三个警察的11年前的罪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依然被追究,这是再一次的屈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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