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掉進煙灰中 怎麼辦?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17 08:10:18 |
對立法會一般的缺位補選,香港社會普遍不認為不可行。前幾年程介南辭職、馬力去世,港島區都先後舉行過補選。但最近公社兩黨有五名立法會議員辭職,對補選問題社會上卻存在重大爭議。 為什麼呢?因為公社兩黨把補選與“公投”捆綁在一起,把補選說成是“變相公投”,把“五區請辭”當成“全民公投”,甚至是“五區起義”,“解放香港”。這樣就使補選的性質發生了改變,使本來合法的補選變成是非法的“公投”,使正常的補缺選舉變成企圖對抗基本法、改變香港政治地位的惡意舉動,加上通過媒體炒作,事態發展殊難預測。 “公投補選”如髒豆腐 為了避免事態惡化,建制派已宣布不參選,行政長官也表示考慮是否投票,政府主要官員對是否投票正等待政府決策,政府也可能作出五月十六日補選時不鼓勵問責官員投票的決策。這樣似可避免更多的人給拖下水,但卻不能達到救人上岸的目的。而政府的職責不但要防人落水,而且要救人上岸。袖手旁觀,並不合適。 先秦諸子廣用比喻,巧用寓言。筆者不才,也想鸚鵡學舌一下。如果說補選是豆腐,與“公投”捆綁在一起的補選就是掉進煙灰中的豆腐了。一個廚師碰到這種情況,只能在清除煙灰、另買豆腐和乾脆取消之間作出選擇。如該廚師硬要把給煙灰污染的豆腐拿來做菜上碟,端給食客品嘗,肯定要砸了自己的招牌,不能再作廚神了。 清除沾上煙灰的豆腐,頗為困難。但如不惜工本,卻不是不能洗掉。而把“公投”從補選剝離出來,對政府來說,比除去豆腐上的煙灰容易。例如公社兩黨及其支持者、策動者刊登“公投”起義廣告,政府完全可以依法處理;政府也可派人找主張補選是“公投”的肇事者“談話”,不論是苦口婆心,還是軟硬兼施,總可以談出一個結果來;可能是有其他辦法,因為解決問題的辦法總比問題多。這是廚師做好這份工起碼的要求,說不定還保持得住廚神的名號。 當然豆腐沾上了煙灰,未必能徹底清除,可能也來不及洗乾淨,此時政府可能要另找替代的豆腐了。活人總不能給尿憋死,臨到懸崖邊上總不好硬著頭皮走下去。既然補選的目的是為了補缺,補缺的辦法就不止一個。現行條例中只有補選一法,政府可以進行增修,增加“依次遞補”的選擇。好比買兩塊豆腐,一塊豆腐給煙灰沾上了,還有另一塊豆腐可用。與其把髒豆腐炒了給人吃,不如換一塊豆腐。雖然兩塊豆腐不會完全一樣,但做出來的麻婆豆腐不會有太大的區別。 除灰不成不吃也罷 如果除灰不成,又沒有第二塊豆腐,可以乾脆取消。一桌酒席少了一道豆腐做菜,雖然美中不足,都仍不失為一席,但加上一道不能吃的菜,卻煞了一桌酒席的風景。要取消一道髒豆腐做的菜,其實並不難,可能比除去髒灰還容易。例如,政府的補選撥款得不到立法會通過,政府順勢就有一個下台階。如果要求立法會通過,或要求政府另外撥款,立法會和政府就可以提出除去“煙灰”才能為補選撥款的條件,以退為進,討價還價,不失為一個可行的辦法。如果公社兩黨一意孤行,不肯放棄,反要進行司法覆核,可能自討沒趣,立法會撥不撥款輪到司法干預嗎?當然政府的年度財政有三千多億,找個把億拿來補選並非不可能,關鍵的問題是可否這樣做。可惜政府進退失據,十分被動。 最後不能不提到,“公投”為何是沾上豆腐的煙灰,因為有人以為“公投”是炒豆腐最好的配料。這真是狗嘴裡長狗牙,象嘴裡長象牙。香港是法治社會,必須依法作出分析評斷。對“公投”到底是煙灰,還是配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兩個辨別標準。一是香港特區在憲政上的地位,二是“公投”在法律(公法)上的涵義。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雖然享有高度自治權,但並不享有主權,既不享有主權,就不能進行“公投”。在法理上,所有的法律可歸類為公法和私法。憲法、刑法、選舉法等法律都稱為公法;民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都稱為私法。在公法上,任何行為均須有法律依據,才能稱為合法,否則即為非法。在私法上,任何行為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就不是非法的,但不等於就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公社兩黨試圖利用“公投”來改變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顯然是公法上的行為。這種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只能被認為是違憲、違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