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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或勒索? 吳淑珍抖獻金自爆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09-02-20 06:01:40  


 
  然而,扁家如今自稱收受的所謂“政治獻金”,少則千萬、多則上億,未曾設定專戶,有以水果盒裝載現金送至官邸,有以美元暗地匯往海外,甚至透過人頭戶四通八達轉匯洗錢。比對各項規定,扁家贓款無一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要件。如果司法單位竟接受扁家“政治獻金”的狡辯,那豈不形同宣告今後政客可以為所欲為?

  扁家巨款既不符合“政治獻金”的範疇,那麼從司法的角度,又該如何定義企業交付扁家的金錢?分析這廿人企業名單,答案恐怕無法一概而論。理由是,其一,吳淑珍在陳報狀的供述未必全然可信,其虛實仍有待查明。其二,不同企業輸送扁家巨款,究竟是遭到扁珍勒索,或者本身意圖交換企業或個人利益,需由檢方發現是否存在對價關係而定。但即使查無立即的對價關係,亦可能成立非關職務的賄賂罪。

  吳淑珍抖出這串名單,目的原在擴大戰場、延長戰線,但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因為,她正好反證了自己和陳水扁“藉勢藉端勒索”的惡形惡狀。試想:如果不是她需索無度的臭名昭彰,為何全台大企業家不約而同均聞風向其在法律規制外進貢獻寶,且大多竟然皆有奉上現金或美金的默契,連素來行不由徑的企業都難倖免?

  以龍潭案及二次金改為例,因牽涉到龐大的利益,企業送錢入扁家,自然有其強烈的利益交換動機;但若是由扁珍或其白手套主動索取,那故事又將改寫。再看台塑集團,據稱當時陳水扁召王永慶入府要求其投資高鐵,為其所拒,孰料“總統府”竟對外宣稱台塑“同意投資”;王永慶無奈之下,只好送了一億元給扁家,以求脫身“消災”。扁的這種手法,不是“藉勢藉端勒索”是什麼?

  吳淑珍供出企業家捐款名單,民進黨人氣憤交加,認為破壞了未來黨內募款的後路。其實,許多企業錢進扁家,把人情作給“總統”,原是要經營與綠營的關係;誰知,絕大部分的金錢皆進了扁家的大水庫,僅涓滴流向民進黨,陳幸妤還在那裡扠腰大罵:“你們誰沒拿過我爸的錢?”這麼深不見底的一筆帳,民進黨其實應當拿出討黨產的精神去告陳水扁侵占。

  愈是詭計多端,愈是自暴其短。扁家所稱的“獻金”幾無一文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要件(例如:超額,非選季,無專戶);今後名單爆得愈多,只會使扁家官司的規模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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