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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6月28日以5比4的票數作出裁定,將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的公民具備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擴大到全國範圍。 |
中評社北京7月1日訊/“就政治價值而言,許多美國人依然把私人擁有槍支看成是公民有權利以任何方式捍衛自由的一個象徵。對他們來說,擁槍關乎的‘自衛’和‘打獵’乃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公民有權利反抗強權政府,這是不能為治安維穩而放棄的自由民主核心價值。”南方網今天登載徐賁的評論文章“擁槍權的美國核心價值爭論”,內容如下:
美國最高法院6月28日以5比4的票數作出裁定,將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的公民具備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擴大到全國範圍,在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均有效。該項判決將在規定居民擁有和攜帶槍支的問題上限制政府的權力。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是針對一項起訴芝加哥地區禁止居民擁有手槍的案件做出的。但6月28日的裁決並未推翻芝加哥地區禁止個人擁有手槍的禁令,僅命令一聯邦上訴法院對該地區的限制槍支法進行審議。最高法院的票數分裂和曖昧判決都顯示,擁槍的爭議將在美國持續下去。
比起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公民權利,第二修正案規定的擁槍權利有爭議得多。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幾乎沒有爭議地表明,美國的自由概念是建立在言論自由(自由思考、自由說出自己的想法)的基礎上的。它所規定的第一項權利就是保證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良知的自由,首先是決定自己相信什麼的自由,而且通過禮拜、寫作,或公告表達自己的信仰也同樣重要。言論自由有兩重,不僅是個人自我界定和發展所必需,也是建立和維護民主必不可少的條件,美國人以前和現在一直都是如此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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