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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論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06-27 00:41:36  


 

  複合式“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建構中的難題與解決思路

  1、台灣政權名稱問題

  為了體現與港澳模式的不同,在行政區劃上不稱台灣地區為“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考慮“台灣特別自治區”。但今後到底是採用何種稱謂(譬如“台灣省”、“台灣自治區”、“台灣特別政治區”,甚至其他更敏感的政治稱謂),需要通過雙方的協商談判來解決。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不難解決,因為前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曾公開表示過,只要堅持“一個中國”這一原則,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談判的議題是開放的,談判的地位是平等的,即使是敏感的政治問題,也都可以充分討論,以找到雙方均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台灣民眾對60多年來一貫的政權稱謂業已習慣並抱有深厚感情,怎樣的稱謂才能既體現出兩岸同為一個主權國家,同時又能讓台灣人民容易接受?這需要認真研究。那麼,兩岸統一之後,台灣政權名稱中是否可以帶有“國”之字樣?如“中華民國”、“台灣自治共和國”等等。這是一個複雜的政治問題,現在抽象地討論這個問題意義並不大,需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勢,由雙方協商談判來解決。但根據筆者的判斷,未來兩岸統一後,如果考慮到台灣2300萬人民的政治習慣和對某種政治符號的感情,而允許台灣政權經改造後保留“國”之字樣的話,這裡的“國”也只能是“中國”內部的成員單位意義上的“國”(即“state”)。在這一意義上,允許兩岸統一後的台灣政權改造後保留“國”之字樣,並非是一個不可以討論的問題。

  2、兩岸統一後的國號問題

  大陸海協會已故會長汪道涵先生曾講過:“一個中國並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等於‘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的統一中國”。汪老的這一主張,其實就是可以通過修改國號的方式,來體現兩岸共同走向統一,大陸不再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也不再使用“中華民國”,以避免讓台灣民眾感到被“吞並”。未來具體如何稱謂,需要雙方協商。但在國際場合不用改變兩岸統一之後的國名,仍用“中國”(“china”),只是在國內法層面上修改“國號”即可,因為中國在國際場合(1971年之前和之後)一直是一個主權國家,即使在1971年台灣當局被逐出聯合國之後,也沒有改變中國在國際場合的稱謂,所以,未來兩岸統一不會涉及國際場合稱謂的變更。需要指出的是,這一方案儘管大陸官方領導人先前曾多次說過,但時至今日,這麼重大的問題,官方也會考慮大陸民眾對於修改國號的態度。如果大陸民眾堅決反對,那麼大陸官方就不會修改國號。長期以來,大陸民眾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教育,已經接受並習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稱謂,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抱有感情,一旦修改,大陸民眾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修改國號果然是為了國家統一大業的需要,大陸民眾也能予以理解,但仍不可低估大陸民眾對修改國號的抵制力。

  3、“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問題

  統一後繼續保留“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並不等於承認“中華民國仍然存在”,更不等於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既然實現了統一,必定會有關於統一的法律文件,而其中必定會載明相關的保留附加條件,這些條件之一就是保留“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只是為了“照顧台灣民眾的中華民國情結”而做的讓步。一旦台灣方面利用這一被承認的“憲政體制”來從事“台獨”活動,就違背了當初雙方約定的保留條件,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雙方關係就要回到統一前的原初不承認狀態。

  4、台灣國際活動空間問題的安排

  如何解決兩岸統一後的台灣“國際活動空間”問題,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要研究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必然涉及到國際法問題,其解決思路也必須從國際法的相關理論來尋找。通常而言,一個國家只有一個國際法主體,其在國際社會中的權力通常由其中央政府來行使。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其主權行使權(對內和對外)均由中央政府來行使,但處理大陸與台灣的關係時,應注意到對內主權行使權與對外主權行使權的權力特性具有很大不同。對內主權行使權可以由兩岸分享,但對外主權行使權只能由兩岸共享,至於怎樣共享,即共享的具體模式,則需作進一步的探討和設計。否則,如果台灣方面也擁有對外主權行使權,就會破壞“一個中國”,損傷國家主權,正如鄧小平所說,“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兩岸統一後台灣“國際活動空間”的處理原則和方案,基本設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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