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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下決心推進收入分配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13 08:10:49 |
(二)進一步改進完善相關稅收制度 一是改進完善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強化對非勞動收入徵收個稅,比如研究提高創業板股票等套現徵稅稅率,因其相當部分為以個人知識產權等折合股份,是技術要素,與管理要素類同,可考慮按企業高管股票期權套現視同薪酬所得相應稅率徵稅;又如要研究防止某些地方對個人套現股票給予獎勵等避稅辦法;還需擇機研究適當提高個人財產收益的納稅稅率,比如由20%提高到30%。 二是研究建立房產稅,先從流轉環節徵稅起步,即對房產交易徵收房產交易稅,確定起徵基數,防止交易人通過陰陽合同逃稅;然後再擇機研究對房產持有徵稅,可考慮採取見房收稅、見人退稅的做法,即對所有城鎮居民用房都按所持有房屋(以房契為依據)的面積徵稅,稅額不必高,然後對居民(包括外來常住人員)統一按本地人均居住面積退稅。 三是研究資本利得稅問題,對投資分紅收益和股市投資收益徵稅。其中,對股市投資徵稅可考慮採取以下辦法,即對投資者在資金賬戶上累計提取的資金大於累計投入的資金,其差額即可視為資本利得的實現,可按投資期限的長短課稅,具體實施時間可視情況再定。 四是具備條件時可研究企業所得與企業主個人所得要否區分徵稅。至於遺產稅、贈與稅則可考慮暫緩實行,因為涉及面廣,而中國剛形成富一代到富二代,大富翁還不夠多,且需要鼓勵其繼續投資擴大再生產,可延後一些再研究決定。 (三)抓好相關稅收征管,防止大額度逃稅、漏稅 關鍵是要抓好以上幾稅的徵收,防止大額度逃稅、漏稅,防止其他程度的“跑、冒、滴、漏”。為此,要進一步健全對個人金融資產、房產等信息的掌握,明確徵稅重點對象,強化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的管理,把依法該徵收的高收入者的非勞動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徵收到位,同時繼續抓好徵收高收入者薪酬等的個稅,有力調節收入差距。 健全國有企業資產收益分享機制 文章認為,國有企業具有全民所有性質,主要從事關係國計民生或私人企業不願或不能從事的公益性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資產收益雖然歸企業法人所直接占有,但其終極所有權屬於全民。因此,國有企業資產收益必須由人民所共享,在首先保證用於人民的基礎上,再考慮如何合理劃分其中應該劃歸國企自己使用的額度。 (一)建立健全國有企業資產收益分享機制 國有企業資產收益包括稅後淨利潤、國有資產出售收益、國有股權出讓收益和對外投資收益等。稅後淨利潤的多少則與成本控制有緊密關係,因此,要建立健全國企資產收益分享機制。 首先要控制國企成本,不允許亂攤成本,包括薪酬福利、職務消費等多項,要有嚴格的監管制度,防止恢復國企稅後利潤上繳後,其額度較多甚至大幅度下降。其次,要合理確定國企資產收益分享的比例,應大幅度提高上繳的比例,由現在的15%、10%、5%提高到50%以上的檔次。具體檔次可以根據國企生產經營情況區別確定。第三,要明確上繳收益的使用方向,一是用於補充社保基金;二是用於其他公共事業,直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至如彌補企業國有資本、改革成本可由財政另行安排或在上繳利潤先行保證民生支出後所剩餘的部分中劃撥,防止現在名義上上繳利潤,實際上仍由國企自行安排使用或基本歸己使用的偏差。 (二)國企資本收益經營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的關係 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繫。一是國企作為獨立法人可以編制國企資本經營預算,但應納入公共財政預算大盤子之中,作為公共預算的分賬,由財政部門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做總匯報。二是財政部門有權監督國資委組織國企編制資本經營預算,應明確監督的可行方式,同時進一步明確國資委如何有效指導組織國企編制資本經營預算。三是要改進完善現行有關預算編制辦法,建立國企資本經營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的連接通道,把應上繳的稅後利潤能夠順利地納入到公共財政預算之中去。四是加強人大常委會對公共財政預算和國企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使用的監督,切實保證國企資本收益分享機制能夠得到有效落實,惠及全體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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