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 |
誰投了刑訴法修正案反對票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15 11:15:06 |
鏈接:全國人大通過刑訴法修正案 2012-03-15 08:48:00 來源:東方早報 本次大會期間又作出了13項修改 法案將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新華社電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批准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及其他重要報告,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其他法律文件,完成各項議程後,昨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幕。 當天的閉幕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於1979年制定,1996年進行了首次修正,這是時隔16年之後,刑訴法的再次大修。 從制度上遏制刑訊逼供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修改內容還涉及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等,並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修改後的刑訴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對此,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加強死刑複核法律監督 修改後的刑訴法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作了嚴格限定,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為了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複核案件的質量,加強對死刑複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本次大會期間,根據各代表團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草案又先後作出了8項和5項修改,內容涵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條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申請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訊問被告人等。 ★刑訴法部分修改條款 【關鍵詞.委托辯護】 ◆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 將第三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為: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關鍵詞.偽造證據】 ◆ 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關鍵詞.自證其罪】 ◆ 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