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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改啓示:農會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1:19:46  


 
  國民黨政權在大陸統治時期一直無法進行的土地改革,之所以願意幷且能够在臺灣推動,主要是由于他們是從大陸逃到臺灣島的“新客”,與當地的封建地主階級沒有直接的利益瓜葛,土地改革不僅不會損害到統治者的經濟利益,反而有利于其加强和維護統治的社會基礎。

  這次臺灣土改分三步依次推進。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從法律條例限定租額,地租不得超過全年主産品收穫量的 37.5%,减輕農民的負擔。條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農按時納租,欠繳兩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階段的“公地放領”,將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公地”出售給農民,地價爲耕地主要農作物正産品全年收穫量的2.5倍,由承領農民分10年20期平均攤還,不必負擔利息。

  第三階段是“耕者有其田”,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數額,超過部分一律由政府徵購轉賣給尚未獲得土地的農民,地價按耕地正産品的2.5倍計算,以實物土地債券(占70%)和公營企業股票(30%)作爲補償。實物土地債券由臺灣當局委托臺灣土地銀行發放,年利率爲4%,在10年內分20期償清本息;公營企業股票是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四大公司(水泥、造紙、農林、工礦)的股票。

  在本次土地改革中,農村地主的損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們從水泥、造紙、農林、工礦四大公司中,獲取大量的股票,搖身一變,成爲新的工商巨頭,如臺灣原來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壽、林猶龍和陳啓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爲臺灣地主財團的實力派。辜振甫控制的“臺灣水泥公司”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成爲壟斷島內水泥市場的集團企業。同時,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應徵土地取得資金或股票後,轉營工商業,其中不少因經營不善而被兼幷,或趨于破産,甚至一部分地主將所獲土地徵購款揮霍一空,最後淪爲普通農民。

  在土地改革後,自耕農成爲臺灣農村中農戶的主體,臺灣農業從以佃農爲主的生産體系,轉變爲以自耕農爲主的生産體系。土地改革後,佃農因獲得一定數量的土地而成爲自耕農,耕作興趣和投資意願明顯增加,對于農業知識和技術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積極參與農業推廣組織舉辦的農業技術推廣和經營管理改善活動,增加對土地的改良,從而有利于農業生産力的提高。臺灣的“總統府資政”李國鼎先生指出:“如果沒有土地改革,臺灣的農業發展將要缺乏推動力,在那時這種推動力是非常重要的”。

  農業的集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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