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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宮 陳水扁為何落到這般田地

http://www.CRNTT.com   2008-12-30 10:30:31  


陳水扁“二進宮”,多數臺灣民衆得寬心。
  中評社香港12月30日訊/臺灣《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評析“陳水扁為何落到這般田地?”文章内容如下:

  特偵組、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為了押不押陳水扁,連續“鬥戲”,簡直比“捉放曹”還精采!陳水扁身為卸任“國家”“元首”,涉入天大弊案,又被特偵組聲押獲准在前,起訴後地院裁定無保釋放在後;偏偏高院顯然相對更接受特偵組的法律見解,兩次駁回地院無保釋扁的裁定,且洋洋灑灑逐一駁斥地院釋放扁的理由;甚至直言地院認定扁為卸任“元首”即無逃亡之虞,“有違經驗法則”,照高院的見解,陳水扁形同“非押不可”。 

  從法律面來看,重罪、有逃亡之虞、有勾串湮滅證據之虞,都可以是羈押的理由。過去,法院裁定嫌疑人押不押,標準很簡單,只要符合上述要件,說押就押;但從司法人權的角度,羈押原本不應成為辦案的前提。比較尷尬的是,過去法院衡酌押人與否,極少從人權角度出發,考量的多是辦案的需求和方便。包括兩度釋扁的周占春,乃至併案後的蔡守訓兩位法官,過去押人紀錄都成為外界評論他們押扁或釋扁有沒有“齊一標準”的依據,周占春是卅七案押了卅五案,蔡守訓則是卅三案全押!這些紀錄讓他們面對卸任“元首”,更難理直氣壯聲言自己是站在司法公平與人權的一方。 

  更尷尬的是,陳水扁或扁家人,是相對難以獲得同情的涉案人。原因無他,所有被捲入扁家弊案者,從政務官如“國安會”祕書長邱義仁、“內政部長”余政憲、“調查局長”葉盛茂都被押了;這些人即使捲入弊案,大抵是被認為“沒有汙錢入袋者”,沒拿到錢的人進了看守所,豈能獨厚洗錢洗遍全球的扁家人? 

  陳水扁迄今不但不承認犯行,甚至否認犯意,還認為自己很倒楣,但始終無法解釋為什麼這些他自認沒拿的錢,會成為扁家人頭海外洗錢的資金,甚至這些海外帳戶的受益人都是他的子媳?就因為這些海外鉅資,讓高院認為他顯然有逃亡的“動機”。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與扁家交好的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在特偵組傳喚他之前,即迅雷不及掩耳地跑了,甚至傳言他說扁案不結他是不會回來的,黃芳彥被指可能攜帶吳淑珍的珠寶出境,黃一跑,豈不坐實了扁家“海角N億”果然難追。 

  最重要的是,扁家弊案目前只起訴了“四大案”,還有二次金改案、機密外交案,仍在如火如荼偵辦中,儘管羈押不能成為辦案的前提,但上述兩大案所涉金額,可能遠比已曝光的四大案更高,牽扯的相關企業主與政府官員,可能還有未曝光者。照常理,案件既已起訴,特偵組的調查應該夠周全、證人的供詞應該夠齊備,偏偏根據特偵組先後在陳水扁住所搜出的證據顯示,包括“國防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甚至集保中心,都有扁的“內線”,不斷協助將相關資料、事證及調查進度向扁通報,遑論至少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所謂的“南線專案”確屬無中生有,如果陳水扁在過去這段期間中,沒有種種串證、變造,甚至湮滅證據的行為,豈至於還得防著他繼續搞勾串之事?甚至連高院都認為周占春放了扁“有違司法正義之實現”? 

  簡言之,陳水扁陷入特偵組要押人、法院放不放人的困境中,有大半部分是他過去的行為坑了自己,他讓自己成為了司法程序中不可信的當事人。 

  陳水扁自言是“過街老鼠”,哪還有勾串的能力?陳水扁到底有沒有勾串的可能,見仁見智;但從扁在押期間扁家人的行止看來,是不是一定非押扁才能讓扁家人不再勾串、恐嚇證人、變造湮滅證據?顯然未必!包括扁的左右手林德訓和陳鎮慧都要求換掉扁為他們委任的律師;直言快語的吳淑珍甚至傳聞要殺了某某人;陳水扁還譏諷余政憲關不了幾天就全招了。如果扁家人面對司法,都能謙謹低調些,或許給國人的觀感還不至於到五成以上民眾不贊成釋放陳水扁。 

  身為曾經集民意萬千寵愛的民選“總統”,卸任後卻弊案纏身,三番兩次為了自己該不該被押而上法庭“辯論”,陳水扁已經因為扁家弊案尊嚴掃地,從高院二次評議庭、地院三次羈押庭,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裁定結果,陳水扁不能逃避的是:他必須誠實面對自己和家人的弊案!

  (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