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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混合所有制改革置於陽光下

http://www.CRNTT.com   2014-08-13 09:07:32  


 
  文章認為,需要注意的是,在構建出防止或減少國有資產“體制性流失”和“掠奪性流失”制度安排的同時,需防範混合所有制所導致國有資產“交易性流失”。

  借混合所有制之道,踐以小搏大和金蟬脫殼之行,是對改革的不尊和對參與者民企的不公;以混合所有制之名,行崽賣爺田和利益輸送之實,這是對法律的不敬和對所有者民眾的不公。因此,根本還是要將改革過程置於陽光之下。

  文章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是國有產權的轉讓問題。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引進專業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同時,轉讓行為必須在股票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和股權拍賣市場中進行。為此,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的轉讓市場系統。在此基礎上,國有企業內部可設立由第三方專業人員及職工代表等組成的國企混改評估委員會,跟蹤與監督改革的全過程,並賦予委員會“一票否決”的權利。為了通過對國有產權轉讓近而達到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效果,頂層設計應當最大程度地放大國有企業股權開放的透明空間,除國家安全領域以及部分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採取國有獨資之外,其餘均可按照負面清單方式,允許民營資本進入。與此同時,政府可通過扶植與發展民營企業主導的產業基金,鼓勵民營企業向產業鏈上下游進行兼並重組,提升民企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控股地位。在微觀層面,已經實施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內部,可考慮建立強制性的小股東累計投票權制度,暢通小股東決策參與與利益表達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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