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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綏銘:禁娼究竟為誰服務?

http://www.CRNTT.com   2014-02-16 11:21:10  


潘綏銘,現任中國社會學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性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社會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被譽為“中國性學第一人” 。
  中評社北京2月16日訊/騰訊文化日前登載文章《潘綏銘:禁娼究竟為誰服務?》,內容如下:

  現在最通用的賣淫定義,一般都包括4個要素:

  1、雙方自願(否則是強姦);

  2、有性交合(否則僅僅是色情服務);

  3、現金交易(給對方買房子買東西,或者給對方其他實惠或者其它利益,則不算);

  4、以性交合的次數或者性交持續的時間長短來計算賣淫的價格,例如“打炮”是按照性交一次來計價的,“包夜”則是按照持續時間的長短來計價。(長期供養對方,或者不以“性”為計量單位的則不算)。

  但是幾乎人人都知道,社會中存在著許許多多實際上的賣淫行為,都無法包括到這樣一種賣淫的定義裡邊去。尤其是後兩個要素,簡直就是網開一面。例如男人裡的隱蔽納妾、養情婦、給情婦發紅包、給情婦幫忙使其獲得實惠等等行為,例如女人裡的“傍大款”、“作小蜜”、“當外室”等等行為,往往都不是現金交易,也不是把性交合的次數或者時間作為計量單位。這些行為,在男人那里常常是以物質利益和現實利益來代替現金;在女人那里則往往是為了獲取不以金錢為表現形式的實惠。但是誰都知道,這種“性交易”中互換的真正價值,往往比暗娼直接賣淫的金錢收入要高得多、有用得多。雖然這些“以利獲性”和“以性獲利”的行為都比較間接、比較類似情人或者妾或者行賄,但是不管怎麼說,上述行為實際上都是貨真價實的買淫和賣淫;無論怎麼開脫,也改變不了它們的這個性質。

  那麼社會為什麼不禁止、不懲罰這些行為呢?絕不是僅僅因為這些行為難以發現、難以確定或者難以與通奸相區別。真正的主要原因是:這樣的賣淫都是賣給大老板、大富人的,至少也是以社會的上層為主要顧客。之所以不把它們定成賣淫,不去禁止和懲罰,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上層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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