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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古跡塗鴉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隱私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0:45:16 |
資料顯示丁為江蘇南京的一個15歲孩子,對於網友公開一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是否合法合規,網絡聲音眾說紛紜。網易新聞評論《另一面》今日刊發評論文章“公布古跡塗鴉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隱私”,全文內容如下: 近日網上開始流傳在埃及盧克索神廟的浮雕劃有“丁錦昊到此一游”幾字的照片,有人檢索網上的公開信息後,將塗鴉行為人確定為南京一個孩子,同時公布此信息。有律師認為通過網絡檢索後,發布孩子的個人信息侵犯了未成年人隱私權。但個人將自己姓名刻畫在公共觀賞的古跡上,就表明放棄了認為身份信息作為隱私的合理期待。而且檢索發布網上公開資料也不算侵犯個人秘而不宣的隱私。 ■ 在公開古跡上刻姓名是放棄對身份信息的隱私期待 侵犯個人信息隱私,是不當傳播他人不願公眾所知、且與公共無關的個人秘密信息 學界現在普遍認為,隱私有三種形態,一是個人信息,為無形的隱私;二是個人私事,為動態的隱私:三是個人領域,為有形的隱私。其中個人信息隱私即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隱私權的客體,可以界定為客觀存在的、當事人不想、不願其他人知曉甚至傳播的一種有專有性、秘密性、客觀性的信息。從侵害方式來看,隱私權往往是通過非法獲取、傳播他人真實的秘密信息,即非法地將他人不欲為他人所知的信息獲得。 判斷隱私權是否被侵害,要看當事人是否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即個人必須顯現其對所主張的隱私有真正的主觀期待,而非“有意將自己揭露於公眾” 1967年“卡茲訴美國”一案被判決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擴大隱私權的保障,提出“隱私的合理期待”判斷準則,即:第一,個人必須顯現其對所主張的隱私有真正的主觀期待;第二,該期待必須是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的期待。它把隱私權的保障從原來僅限於有形的物品擴大至無形的信息和通訊,把原來僅限於私人處所擴大至個人在公共場所中的行為。該案判決理由強調,隱私權所保障的是“人”而非“場所”,如果個人有意將自己揭露於公眾,即使在家中亦不受保障,如果他要維護其隱私,即使公共場所,仍會受到保障。由於秘密是隱私的要素,法律對隱私的保護只保障真正“屬私人性質、隱蔽或秘密”的事實,而不是已經公開的事實。自己在古物刻上姓名自然屬於“有意將自己揭露於公眾”。 將姓名刻在全世界遊客都看得到的古跡上,顯然是放棄了對身份信息作為隱私的合理期待 為了說明“合理的隱私期待”準則如何適用。美國最高法院“卡茲訴美國”一案的協同意見書中明確提出“清楚觀看原則”:“雖然一個人的住宅就許多目的而言,是其期待有隱私之處所,但其暴露給外人‘目光所及’之對象、活動與言談,並不受保護,因為其無意將這些保留給其本人之意向,已明白顯現出來……此種情形下之隱私期待是不合理的。”1968年“哈里斯訴美國”案中這被確立為限制隱私權之原則:如果旁觀者可以看清其內容者,即沒有隱私權的保障,在這種情形下,個人就喪失了對隱私的合理期待。而將個人身份信息的基礎和核心——自己的姓名加上“到此一游”清楚地刻畫在全世界遊客都能看到和拍照的古跡上,顯然是將此信息自願暴露在全世界遊客的目光下,放棄對身份信息作為隱私的合理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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