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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古跡塗鴉者的身份不是侵犯隱私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7 10:45:16 |
■ 網上公開的身份信息不屬於隱私 公開的公共記錄是不屬於“私人、隱藏或秘密”的隱私信息的 美國作為全世界第一個提出“隱私權”法律概念、保護隱私的司法實踐最完善的國家,“公開披露私人事實”的確被法定為隱私權侵害行為。但司法實務中對這種行為的制止僅限於禁止披露“私人、隱藏或秘密”的事實,但並不保護公眾已知道的資料。《侵權法再述》這樣解釋:“若被告人只是進一步宣揚關於原告人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已被公開,他便毋須負上法律責任。因此,若被宣揚的關於原告人的私生活的事實已加載公共紀錄之內,被告人便毋須負責……。同樣地,進一步宣揚原告人自願暴露於公眾眼前的事物是毋須負責的。” 網上檢索公開的信息不屬於對隱私的侵犯 假如需要用上許多人力、技巧或金錢才可以使人們合理地有機會接觸到某人的個人信息,則即使這些信息理論上是公眾人士可以接觸得到的,它們也不應被視為屬於公共領域,因而發布此類信息屬於侵犯隱私。但任何人發布很容易便能夠從公眾可取得的記錄中查明的資料,不應被認為是披露他人隱私的侵權行為。 在互聯網普及前的時代,文明國家的市民發布很容易便可以從公共圖書館或公共數據登記機構接觸到的私人事實信息,一般是不會受到限制的。互聯網時代到來後,網絡搜索也應用類似原則。在互聯網上的個人資料,由於任何有計算機終端的人只需付出些微的費用便可以使用互聯網服務,加上在互聯網找尋數據的費用微不足道,所以提出隱私被侵犯的控訴方是不能以此理由來爭辯互聯網上的個人資料並非屬於公共領域。 美國、英國、法國法律界都認定重新披露並非由被告人錯誤或過失公開的個人資料不屬於侵犯隱私 美國法院在“考克斯廣播公司訴科恩”一案中,裁定媒體再次報道已發布在公共記錄內的數據毋須負法律責任。法國最高法院在1980年裁定“重新披露公開資料”不屬於侵犯隱私:某事件一旦已向外公開,該事件便不再屬於當事人的私生活的一部分,並且可以被人隨意覆述。 1989年英國政府委任了一個由禦用大律師戴維.加爾吉爵士任主席的委員會,以考慮採取甚麼措施進一步保障個人隱私不受媒體的侵犯。根據加爾吉委員會的報告,假如“發布個人資料時,有關資料已屬於公共領域,而它們之所以屬於這個領域,並非由被告人的作為或過錯造成”,被告人便不應負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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