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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億日元對華“賠款”給了誰

http://www.CRNTT.com   2011-10-22 11:41:06  


 
  引入紅十字會及“基金運營委員會”控制財務

  花岡和解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專門應運而生了一個民間機構——基金運營委員會。縱觀國際賠償案例,都不曾有此種模式。而是採取實名領取賠償金,支付了訴訟費及律師費後,事情完結,不再留下一個曠日持久的“運營委員會”或“基金會”組織。 

  而花岡和解不但專門產生機構,還引入了半官方機構,並且由它們控制財務大權。
 
  “花岡模式”成為日本企業對付中國民間訴訟的法寶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響較深,司法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遵循參考之前的判例。在花岡和解之後,我們可以在之後的許多民間對日索賠事件中看到它的影子:

  諸如在“大江山和解”中,被告企業沒有承認事實和謝罪,甚至連道義上的反省都沒有。

  而在“安野和解”的協議中,寫有“放棄在日本國內以及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所有請求權”。

  此外,自2000年起,中國勞工索賠史上共有4次和解,日本企業總共賠償近9億日元(約6300萬元人民幣),卻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北京方元律師事務所、日本自由人權協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等機構負責管理發放,此模式也自花岡為始。
 
5億日元背後的陰影 
 
  紅十字會本就不應參與到“花岡模式”中

  作為當年被日方“力邀”介入到花岡和解當中的中國紅十字會,實際上把自己陷入了一個困局當中。

  首先,紅會作為花岡和解當中的“利害關系人”就很蹊蹺。日本人田中宏談及此事時只是講“紅會曾經促進過兩國民間交流”,而日本辯護律師團表示“考慮到對其他被害者進行調查、確認的必要性由中國紅十字會等中國方面的組織參與是合理的。”

  但這些原因都不能解釋為何要選紅會來當“利害關系人”。更何況,日本律師團拿到原告勞工們的“全權委托書”之前,只是輕描淡寫說了幾句,根本不提及和解協議內容,勞工們出於感激就簽了。日本律師團卻反過頭來說“原告同意紅會介入”。

  此外,作為被信托的一方,紅會應該了解協議上“如果有別人再告,紅會及原告有責任進行解決”的內容。作為法律地位平等的兩個單元,紅會要如何“解決”其他勞工的再次上訴?

  再次,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人民衛生救護團體”,紅會難道不知道日方“不承認有法律責任”的表態?難道不怕會被輿論質疑“喪權辱國”?

  而且作為被信托者,紅會在發放“善款”的時候,還需要向勞工講述“以後不准上訴”的內容,並取得書面材料。實際上,紅會已經在錯誤的法律途徑上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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