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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換減刑是給人性“加刑”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10:53:06  


 
  ※大義滅親,於情於理於法都講不通

  “大義滅親”衝擊“虎毒不食子”的倫理底線

  對於法律公開鼓勵“大義滅親”,學界的指責大多直指其破壞社會關係的隱患。中國人維繫社會穩定的基本單位是家庭,而鼓勵“大義滅親”及其背後的“法不容情”,其實是將追求正義和個人感情、國家大義與個人私利置於尖銳的對立之中。與鼓勵“大義滅親”不同,法律上保障一定程度的“親親相隱”,實際上是為打擊犯罪和穩定家庭之間的平衡做出制度保障。

  法律保護正義,但“正義”的內涵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階層,都有著不同的正義觀。然而,人類的基本倫理是相對固定。“親親相隱”所代表的,正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家庭成員相親相愛的基本倫理準則,所謂“虎毒不食子”,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符合人類最基本倫理觀念的原則。相比“親親相隱”,“大義滅親”則是對這一基本倫理觀的挑戰,是一種更高、更嚴厲的要求——試想,如果每個家庭都充滿了背叛,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要如何維持秩序?

  舉報和犯罪主體不同,親屬“立功”也不能為罪犯減刑

  用減輕被告處罰來“誘惑”親屬“大義滅親”,從法律邏輯上說是有缺陷的。細看中國刑法對於被告可減輕處罰的情節規定不難發現,被告可被減輕處罰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被告本人具備應當減輕處罰的條件,而其親屬在不在此列。簡單地說,哪怕被告的親屬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被告,即使“論功行賞”,充其量只能算親屬“立功”,並不能自動轉換成被告人減輕處罰的條件。

  其次,從刑罰理論上講,決定刑罰輕重只能是犯罪人的行為及後果。所謂“一人做事一人當”,刑事責任的懲罰對象是犯罪人。更何況,將“大義滅親”與“被告人減刑”捆綁,在現行法裡也找不到確鑿的依據。如果親人希望幫助犯罪嫌疑人減刑,恐怕只能“曲線救國”、說服犯罪人自首,根據刑法規定獲得減輕處罰。

  “大義滅親”破壞社會關係,公權力不能強迫也不應鼓勵

  對於“減刑換揭發”,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曾指出,“至少是有利於案件的偵破和犯罪嫌疑人的歸案,可以節約司法成本”,比用窩藏罪、包庇罪強制要求親屬更人性化。但“大義滅親”與親情的矛盾無處不在,其對破案和定罪到底能起到何種幫助,非常值得質疑。1997年,武漢市公安局曾連續三年對越獄逃犯調查,結果發現多達81.5%的逃犯都被窩藏過。一名因藏匿犯罪兒子入獄的母親曾在接受採訪時坦言,“能藏一天算一天,盡一盡做母親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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