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次主權”論 子虛烏有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9 11:50:20 |
香港有一些學者、政客和傳媒,專以悲劇大造文章,最近藉菲律賓慘劇,提出“次主權”爭議,在市民大眾最感性時煽風點火,無風起浪,製造政治爭端,乘亂撈取政治本錢,這樣的人也是可恥的 。 中央和特區權力劃分明確 《基本法》第十三條已寫得非常清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香港特區只獲中央授權處理對外事務。外交交涉,涉及國家層面的事情,由中央政府和外交部處理,其餘牽涉特區內部對外的事情,則由特區自行處理,這本來明瞭不過。在菲律賓事件中,正是體現基本法第十三條的極佳案例。中央政府和外交部在事件中立即與菲律賓政府展開國與國之間的交涉,特區之事即時上升至國家層次;特區政府則集中處理特區內部的對外實務工作,包括盡一切能力要求菲律賓政府營救香港人質,派出包機接送港人,同時派員到馬尼拉深入調查,還死者公道等。“外交”和“對外”,兩個層面在事件中脈絡分明,即使菲律賓總統未有即時接聽特首曾蔭權的電話,也不見得這種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權力劃分含混不清,更不見得特區政府在對外事務上無能為力-特區政府仍能發出黑色旅遊警告抗議、仍能派員調查、仍能與包括總統在內的菲國官員溝通交涉。菲國總統不處理來電,絕非反過來懷疑有否“次主權”。 香港不存在所謂的“次主權” 提出“次主權”概念是不能為香港增權的,香港不會因為有了所謂“次主權”的名份就突然更自主更有話語權了-特區政府如認為權力不足,自會尋求外交部協助,以求國家循外交途徑增權處理。在中國國土上,主權從來只有中國一個,從不存在次屬中國的另一個主權。特區政府只是單一制國家的一個政府組織,權力來自中央,絕非建立在原獨立國家的聯邦體系的概念之上,次主權之說實無從談起。有人的誤點在於混淆了“高度自治”和“次主權”概念。“次主權”的前提是“次屬主權”的確存在,但特區政府,甚至直轄市和自治區,並無所謂主權分割的概念,自治不等如擁有了這個地方的主權。他們的說法令港人以為香港也有國家以外的實存主權存在,非常危險。 有人在這個時候提出“次主權”爭議,無非乘亂提出對反對派有利的政治訴求,他們一直深信自主是靈丹妙藥。他們藉特首不獲菲國總統接聽電話的單一事件,誇大特區政府處理對外事務的軟弱性,以爭取更多市民認同他們獨立自主、強化增權的理念,他們利用悲劇的感性作用轉為政治能量,其實質是相當卑鄙的。 停止政爭全力善後 立法會議梁美芬曾在議會呼籲同僚停止政治之爭,實事求是,同心對外。她認為目前最切實可行的出路,是特區政府繼續為事件向菲律賓政府追究責任,並為不幸者提供一切可行的支援,遺孤則以“永久照顧”的個案模式,跟進福利需要。這種觀點正是當前香港在基本法第十三條的基礎上展現的務實傾向。“次主權”的討論是背離基本法第十三條的,在明瞭清楚的條文之上加上累贅的“次主權”概念,只能為事件節外生枝,拖慢政府追究真相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