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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真實罪證的隱形鏈條

http://www.CRNTT.com   2010-04-22 09:32:09  


 
  事實上,早在2009年12月10日,就有媒體稱,“由於檢方審查時限用盡,黃光裕案即將提起公訴。案件目前可以確定的罪名是內幕交易,指控事實只有一起,即黃光裕利用上市公司中關村重組進行內幕交易,黃光裕對此指控供認不諱。”

  據消息人士透露,在黃光裕被控的三項罪名中,單位行賄罪和內幕交易罪兩項罪名基本證據確鑿,而涉嫌非法經營罪是否證據確鑿尚不得而知。

  不過,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非法經營罪,就像當年虛報注册資本、虛假出資等罪一樣,屬於企業家經常不慎陷入的常規犯罪,比之首富赤裸裸犯罪來說,顯得有些淡然無味。”
虛掩難辨的辯護角度

  國美在辯護策略中必須做出抉擇,是保護老東家,還是力求從此案中抽身?

  早在3月1日,對於黃光裕案中直指國美電器的單位行賄罪,國美電器即對此予以了否認,並表示已聘請資深刑辯律師作為辯護人,對其指控展開積極抗辯。

  在這場積極抗辯中,國美會採用什麼樣的辯護角度呢?是直接否認行賄行為本身,還是只單純否認行賄行為與國美電器有關?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張玉成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檢方要指控國美涉嫌單位行賄罪,那麼應該至少同時提供三個關鍵事實的相關證據,其一,國美層面應該有(被指控為)行賄行為的決策活動與實施該決策的一系列公司行為;其二,公司財務層面應該有資金被挪用並用作行賄的事實;其三,國美應該有因其行賄行為而獲得的收益,而這種收益必須體現在公司資金賬戶上或公司名下,即行賄的非法所得歸公司所有。當然,上述幾點,恐怕也將成為控辯雙方就單位行賄罪進行質證和辯論的焦點問題。”

  不過,即使如此,這樣的關鍵事實也頗值得推敲,首先任何公司都不會將行賄行為本身列入決策的書面程序,甚至單純的口頭公開;其次,對於一家坐擁數十億財富的上市公司董事長來說,區區數百萬資金的流出,很難說會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最後,假如行賄真的與上市或收購有關,其收益也並不會直接反映在資金賬戶的往來上。

  國美在辯護策略中必須做出抉擇,是保護老東家,還是力求從此案中抽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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