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戰略透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島內立法志在外交休兵

http://www.CRNTT.com   2009-04-04 07:12:14  


國民黨立委蔣孝嚴建議:“外交休兵”從停止申請聯合國做起。(資料圖片)
  中評社北京4月4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文章“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立法志在外交休兵”,全文如下: 

  台灣“立法院”日前通過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三讀通過其“施行細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根據“《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權力,各級政府機關的法令若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此法施行兩年內完成法令修訂、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另外,“法務部”表示,“法務部”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統籌機關,負責辦理“培訓種子教師”、“製作宣傳品”及督導各機關、學校、部隊辦理講習會,以及督促各級機關檢討修正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不合的法規及行政措施。依“法務部”目前所擬定的“落實執行兩公約規定計劃”,“教育部”應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派員接受種子講師培訓,主動對其所屬公務員進行宣導。“考試院”、“人事行政局”及各機關的訓練所(或中心)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訓練課程。“人事行政局”並應將其納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每年至少不得少於四小時。“新聞局”也應積極辦理兩“公約”電子宣導內容託播。“計劃”中也表示,“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定、修正、廢止或改進。“法務部”將積極掌握彙集相關計劃的執行進度,並按時呈報“行政院”,由“行政院研究會”列入管考。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