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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島內立法志在外交休兵

http://www.CRNTT.com   2009-04-04 07:12:14  


 
  從“立法院”通過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及“法務部”擬定的“落實執行兩公約規定計劃”條文看,馬英九政府推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立法工作,完全是“國內立法”的行為,亦即是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轉化為島內法律,使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可以在台灣地區落實貫徹。這種做法,與陳水扁掌權時,所推動的是要讓“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然後將之提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檔,作為台灣地區加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現已改為人權理事會)的“敲門磚”,並進一步推動“加入聯合國”活動的做法,完全不同。因此可以斷定,馬英九的做法,有其“外交休兵”的積極意義。

  聯合國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後,當時竊據中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的台灣當局,即於一九六七年十月五日由其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駐代表大使劉鍇簽署兩個“公約”。但由於在“兩蔣”統治台灣地區期間,當時的台灣當局實施軍法統治及“戒嚴體制”,製造“白色恐怖”,鎮壓政治異見者(包括從事“台獨”活動者和所謂“匪諜”,以及“黨外”自由主義者),其人權紀綠受到國際人權機構的高度關切。因此,“兩蔣”也就無意推動“國會”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後來,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地位之後,根據二七五八號決議的精神,台灣當局已喪失了其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的地位,台灣當局在曾參與簽署的各項國際公約中的“簽署國”地位,也被撤銷。因此,台灣當局也即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脫離了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一切關係。

  陳水扁上台後,既是為了凸顯民進黨人士在長期“爭民主、爭權利”鬥爭中的“人權鬥士”形象,也是要藉“批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來進行“加入聯合國”活動,因此,他在“五‧二零”就職講話中,專列了“結合國際維護人權”的一節,並提出了“我們希望實現聯合國長期所推動的主張,在台灣設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並邀請國際法律人委員會和國際特赦組織這兩個卓越的非政府人權組織,協助我們落實各項人權保護的措施,讓中華民國成為二十一紀人權的新指標”,“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的提法。這就顯示,陳水扁當局是要將“人權外交”提升到為“重返聯合國”打開缺口的高度。為此,陳水扁成立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並草擬好了“國家人權委員組織法”和“人權基本法”的草案,遞交“立法院”,還意圖推動“立法院”通過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書”,然後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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