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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子媳認罪關鍵 保護女兒

http://www.CRNTT.com   2009-01-22 12:22:46  


 
           認罪協商 完成即定讞 

  據陳志賢的解析,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向法院請求認罪協商。何謂“認罪協商”?簡單說就是被告認罪後,與檢察官、法官針對罪名、刑度等相關事項進行協商的刑事訴訟制度。 

  認罪協商是以被告認罪為前提,在被告認罪後,才能進行協商程序。在認罪協商程序中,被告須與檢察官協商罪名、刑度後,向法院陳報,經法院同意下開庭製作“協商筆錄”,即完成協商程序。 

  協商程序完成後,案件就不能再上訴,即宣告定讞。 

  有些重罪案件,也能進行認罪協商,但公訴檢察官在與被告協商前,必須先徵詢偵查檢察官的意見,甚至還要經檢察長批示准許後,才能實施。 

  以陳致中夫婦所涉及的扁家洗錢案為例,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就需要徵詢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的意見,在獲得特偵組方面同意,才能啟動協商程序。 

  此外,如果認罪協商的案子,牽涉有被害人部分,檢察官進行認罪協商前,還必須詢問被害人意見。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也不能與被告進行協商。 

  扁家洗錢案,因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沒有被害人,因此以執行公權力的檢察官代表“國家”,與陳致中夫婦進行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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