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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答中評:人大釋法帶來的法治意義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11:23 |
中評社:今次人大釋法對於處理“港獨”問題的意義和啟示?是否意味中央比以往更加重視“港獨”問題? 李浩然:中央一直都很重視“港獨”問題,並不是因為這次人大釋法,才反映中央重視的更多。今次人大釋法的法理根據在於國家的《立法法》第42條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因應一些新的情況出現,需要清晰原有的法律來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解釋。今次人大釋法是符合法律規定、在法律框架內處事的做法。 中評社:今次人大釋法就“港獨”問題,是否存在比較大的針對性? 李浩然:這次釋法一定是針對“港獨”主張的,特別是針對一些當選立法會議員人士的言行,並從他們在議會內如何行事擴展,及至公職人員面對“港獨”的言行規範和應有操守。 在釋法內容當中,第三條很清楚,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句話包括兩個層面、涉及國家和特區的法律。至於“法律約束力”,最後一句提到:“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換言之,若出現虛假宣誓或違反誓言的情況,有關人士將可以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這句話規範了宣誓人在完成宣誓後的言行,即使順利完成宣誓,也並不意味著就此過關,如果宣誓之後的言行並未遵守宣誓時的誓言,有關人士同樣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中評社:你預料中央接下來會否對“港獨”採取更多、一系列的措施? 李浩然:我相信經過今次人大釋法,有關法律已經清晰了很多。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其實應該是足夠規管立法會議員的言行,特別是其中如果出現一些“港獨”言行的時候,亦有足夠的法律進行規管。 有了這樣的法律框架之後,市民大眾亦可以去觀察或監督大家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的言行,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框架。舉例來說,一位候任立法會議員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後,仍然不停宣揚“港獨”主張,市民大眾除了下一屆立法會選舉不投票給這些人之外,亦能夠因應這次人大釋法清晰法律的依據,通過司法途徑表達訴求。 而從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角度而言,今次其實就是提供了這樣的法律框架,來規管這些言行和有關人士,如果有關人士真的作出這樣的言行,市民大眾同樣有空間去根據法律提出質疑。 中評社:根據今次釋法內容,你預料哪些人有可能失去議席? 李浩然:會受影響的除了宣誓時有過一些不恰當行為的候任議員,同時亦包括在宣誓之後,作為立法會議員仍然推動“港獨”主張的人士。至於具體哪幾個人可能失去議席,我想應該由法庭根據有關法律去處理。 中評社:除了釋法,今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同時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一些事項,不過唯一得到全票通過的就只有釋法一項。如何解讀?是否意味中央對今次事件特別關注? 李浩然:我想說中央特別關注這個說法並不完全準確。投票表決是每個常委自己的決定,這不是中央關注不關注的問題,而是每一個常委都認同釋法的做法,以及釋法的內容。由此也可以看到:第一,這班議員的行為不受大家的認同;第二,這班議員所作出的“港獨”、辱華言行,真是的的確確踩到所有中國人心裡面的底線。 中評社:關於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質疑,身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回應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義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也就是法官不受任何干預地正確適用法律,目的是通過法院的審判保證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含義加以明確,目的同樣是確保法律得到正確的貫徹實施……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當中的問題,是對法治的維護,同樣是香港法治原則的體現,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評價李飛這一說法,以及有關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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