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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文化差異”使唐鵬父母免於起訴

http://www.CRNTT.com   2012-04-23 14:52:09  


 
  一是與生理、精神、心理治療有關的必要的醫療服務和設備費用;二是必要的生理治療、職業治療(occupational therapy)以及複原的費用;第三還要補償被害人受到侵害之後收入的減少部分。

  這些賠償標準還是相當到位的。這之後,如果被害人還是不滿意,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受害人也不用擔心賠償令成為“法律白條”。《被害人和證人保護法》要求被告人在一個特定期限內支付賠償,一般要求在釋放後五年內賠償完。被告人在申請緩刑時,緩刑官也會評估其賠償能力。被告人出獄之後,如果有能力支付賠償而不賠,法庭將發布禁令、出售其財產,甚至重新監禁。

  中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但比起同樣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美國賠償令制度,中國的賠償範圍要窄很多;而且一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後就不能再另行提起對罪犯的民事訴訟。比如藥家鑫殺人案,死者家屬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只賠償了4.5萬元,這筆“物質損失”只限於喪葬費,以及死者小孩的扶養費,連死亡賠償金都沒有。又因為受害者家屬沒上訴,這筆賠償成為生效判決,家屬也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起訴了。

  人命案尚如此,普通的強姦案更是沒有多少“直接損失”,能得到的法定賠償更低。也正是因為中國有這麼一個法定賠償標準極低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所以被害人與凶手之間、在賠償與量刑之間,有巨大的“博弈空間”,衍生出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等等問題。

  這也正是唐鵬父母到美國“花錢私了”的思維基礎,他們以為美國的受害者必須從他們這裡“協商”出賠償來,否則會像中國強姦受害者那樣,最終一分錢都拿不到。其實,人家根本不需要私了,不需要自己另外起訴,就能通過賠償令,得到一個相對公平的救濟。

  “用錢搞掂”在中美司法環境下含義不同

  之前父母涉嫌什麼犯罪?威脅證人(witness-tampering)罪。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512第(b)(2) (A)的規定,對證人使用威脅方法試圖迫使他們收回自己的證言,其行為構成威脅證人罪。

  從美國當地的報道來看,唐鵬家還是挺窮的,不是什麼“高富帥”;也請不起律師,還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師為他們一家辯護。如果唐家把賄賂受害者的錢,請靠譜的律師,找出警方辦案中的程序違法,還是有洗脫罪名可能的。不幸的是唐家一直在按中國的方式處理此案。唐鵬被捕後,一開始就“坦白從寬”,向警察供認了罪行,輸光之後跟檢方訴辯交易的籌碼。之後父母去賄賂受害人,企圖讓其改口供,對方當然不願意冒 “偽證罪”的風險,結果爹媽一塊被起訴。

  有人說:過去總是說美國的法律是為有錢人服務的;從唐鵬案看,在美國用錢也擺不平啊。錢和法律、正義的關係,還得在具體社會環境中分析。辛普森作為體育明星,巨資聘請律師“夢之隊”,使出混身解術,找出警方執法中的問題,利用美國憲法規定的“正當程序”原則,推翻了控方的證據,得以脫罪。這可能並不“公平”,因為其他人沒那麼多錢請好律師,就會被判刑。

  這種“用錢搞掂”,找出警方的程序違法,還是在法治遊戲規則裡,客觀上有效遏制了公權濫用,保障更多公民不受冤枉。在中國某些腐敗案件中,權錢勾結,凶手用錢、用黑惡勢力讓受害方噤聲,這種“用錢搞掂”,則是拉低了所有公民的“法治福利”。

  錢能搞掂法律,這是很多中國人的想法,但不是所有人的——如果他們生活在一個法律能切實保障他們權利的社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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