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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記之妻被判受賄 冤不冤?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1:36:52  


 
本案中存在司法程序不公現象 
 
  偵查階段聯合辦案違反法規

  在檢察院最初的入手點中,梅曉陽與“上林公司”謝震緯的關係,被視為突破點。

  而據謝震緯描述,2010年7月,5名檢察院和工商局人員出現在其公司,檢察院人員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賬本,要求他去工商局談話。在工商局內,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員,實為檢察人員的逼問,並被關押在工商局30多小時。

  工商局借聯合辦案限制證人人身自由屬嚴重違法行為,即便檢察院出具協助調查法律手續,也不能羈押證人於行政機關調查取證。要麼是行政程序,要麼是刑事訴訟程序,在法律制度上,不存在一個同時混合這兩種有本質差異的程序。
 
  偵查取證過程中存在“騙供逼供”行為

  據“蟹媽”自述,其在被調查過程中承受了大量的語言暴力、肉體折磨,且檢察人員利用其“法盲”的特點,進行唬騙,套取口供。而據律師斯偉江證實,公訴人曾在庭審中表示“誰說不讓梅曉陽睡了,錄像中看出淩晨4點到7點,讓她趴在桌子上睡了3、4個小時”。

  更嚴重的是,餘昌斌的筆記本上寫了一句話:“給梅五萬”。檢察院以此為突破口,讓餘昌斌和梅曉陽等人都做了“收受五萬元賄賂”的相關口供。結果餘昌斌被放出來後才想起來,那不過是一張五萬元的發票,與此案毫無關係。但是,這“受賄五萬”的多方口供是怎麼出來的呢?

  謝震緯稱,因遭到辦案人員以家庭威脅,長時間拘禁後,他最終不得不作出對梅曉陽不利的口供。並稱“我在檢察院非法逼迫下被迫說了不想說的假話,差點毀了別人的家庭。” 

  胡曙光稱,他當時給檢察院作出的行賄供詞,同樣是迫於壓力,當時他夫人就要生產,如果不按檢察院要求作出口供,他就無法回家見到夫人。而餘昌斌也提到了自己遇到的壓力。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出台《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指出——“非法獲取的證據無法律效力”。
 
  審理過程中無理拒絕多名證人作證

  被告人律師嚴義明向法院提出有7名證人要求出庭作證,但6名證人最終被否定,被檢察機關指控為行賄者的謝震緯,成為唯一允許出庭作證的證人。

  據楊海鵬說,法院拒絕6名證人出庭的原因是“認為幾份筆錄無律師簽名不合規”,但我國法律規定,證人不出庭的主要可能性為“未成年人、身體不便、對審判不起直接作用”。但胡曙光、周在春都已經到了法院門口,為何不將這些與最終認定受賄罪之7萬元有重大關聯者,請上證人席講講?
 
是楊海鵬害了“蟹媽”? 
 
  這只是猜測

  這起本來普通的受賄案之所以引起關注,與楊海鵬的身份有很大關係。楊海鵬作為著名記者,有很多掌握話語權的朋友或同行為他擴大信息傳播;而大多數人在不了解情況下看到記者在喊冤,就以為記者被陷害了,於是聲援記者。

  事實上,本案與楊海鵬的記者身份有沒有關聯我們並不知道。而楊海鵬在微博上公布此事後,說客很快找上門來,想媾和,他們提出,如果楊海鵬放棄在微博上公布這些內容,檢察機關就放棄起訴,或者給梅緩刑。這說明楊海鵬的身份倒是有可能利於他的妻子。

  也有人因此譏笑:一幫人為一個罪犯換頭像,這是恥辱,即便程序有不公正,但這是普遍形象,為何不為別的貪官換頭像?
 
“道德控”讓楊海鵬拒絕妥協?

  對於說客提出的妥協條件,“蟹媽”是希望答應的,但楊海鵬堅決不同意。很多人說,這是“道德控”的表現。

  其實,楊海鵬說的很清楚,之所以不同意,是因為“不要存有任何幻想,也許,一轉身,人家便出賣了你”。

  所謂妥協,準確的說是“辯訴交易”,是一項起源於美國的制度。即被告人做有罪答辯,換取檢察官指控較輕的罪名。而且這樣的交易受法律保護,其效力幾近於庭審定罪。

  而中國並沒有相關的法條,所謂中國式的“辯訴交易”,就只能是赤裸裸的潛規則了,既無制度保障,又無安全可言。正如楊海鵬所說,被告只要一認罪,剛剛還願意“交易”的檢方沒准一變臉就在庭審中說“這可是你自己認罪的啊。”

  此外,如果沒有楊海鵬的抗爭,謝震緯等人可能也不會在庭審中說出真相,而案子是否會向更惡劣的方向滑去,也未可知。
 
  既不能因為“蟹媽”之悲情,而無視其受賄之事實;也不能因為一審之落幕,而遺忘司法程序之瑕疵。正如楊海鵬所言“用肉身擋在威權的槍和民粹的矛之間,用常識說服他們。”(來源:2011-10-28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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