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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內預算硬約束應與地方債同步

http://www.CRNTT.com   2011-10-26 08:16:50  


 
  文章表示,預算硬約束還必須與發債的地方政府官員任期一致。這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官員任期通常是3至5年,當期發債支持當期經濟增長,但如果還債是後任政府的事,那各屆政府可能有巨大的融資衝動。這應該是過去地方融資平台的銀行融資不受約束地膨脹的原因之一。地方政府債務融資應該盡力避免當期使用未來償付與政府短期任期交替的制度所帶來的道德風險。更重要的是,如果本屆政府的短期行為帶來的債務擴張,變成下屆政府的債務餘額,下屆政府也就一定效仿而繼續擴張,如此循環,爆發類似歐洲債務危機的風險就幾近不可避免了。所以,發債期限與當期政府任期一致是預算硬約束的重要部分。這次試點中有一個規定,試點地區的債務期限是3至5年。這意味著現在發債的政府必須在本屆政府任期內還債。這一規定是否是刻意安排不得而知,但應該說在客觀上起到了任期內的預算硬約束作用。為此提出,對於地方債的制度安排來說,不能發行超過任期的長期債,應該成為一條必不可少的嚴格規定。

  地方政府任期內的硬約束還有一層含意,就是不能在任期內發新債還舊債。歐洲暴發債務危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債務依賴”的經濟增長方式。比如希臘,政府債務超過GDP的150%。其背景是,每一屆政府都延續還債是發新債換舊債的概念。但是因為經濟增長率大大低於赤字占GDP的比率,那新債發行規模只有大於被償付的舊債規模,才能維持政府越來越龐大的支出和投資。這種“債務依賴”的經濟增長方式,最終拖垮了希臘。這個前車之鑒,我們必得牢牢記取。如果中國地方政府在任期內可以發新債還舊債,累積起巨大債務規模,那後果實在很難設想。因此,牢牢地把每一屆地方政府發債規模控制在與本地經濟增長所帶來的稅收增長相適應的水平上,各屆政府不被允許在任期內滾動發債,防止“債務依賴”的經濟增長方式的風險,是我們從地方債發行放行一開始就應該牢牢把好的關。

  如果沒有預算硬約束,地方政府GDP增長衝動的發債需求會不斷膨脹,政府債的規模不斷擴張與資金需求增長同步,非常可能重新讓銀行成為地方債的主要持有主體,而說到底,債券違約風險與政府融資平台前期的銀行信貸風險事實上並沒有根本的區別。而且歐債危機現在與銀行危機綁在一起的教訓,也早已警示了這一點。所以,我們從一開始就有必要嚴格約束地方債規模擴張與銀行持有地方債規模同步。

  文章最後說,相信如果地方政府發債的任期內預算硬約束制度在發債試點的制度安排中成為重點規則,國人對地方債發行種種擔心就可以減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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