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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看待藥家鑫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
■ 律師為藥家鑫辯護沒有任何過錯 罪犯也有申辯權,律師為藥家鑫辯護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辯護律師以“激情殺人”作為辯護理由,無可厚非,律師身為嫌疑人的委托者,必須提嫌疑人想盡辦法開脫,這不僅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職業要求,更是現代司法精神的體現——罪犯也有罪犯的申辯權。從情感上出發,人們往往不願看到他們自己認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幫助,特別是那些"眾人皆曰可殺"的被告。過往的司法實踐已經告訴世人,沒有充分申辯,只會鑄成一個個佘祥林式的悲劇。 而在藥家鑫案件中,辯護律師認同檢方的有罪指控,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在於,藥在案後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投案後認罪態度良好,一直如實供述罪行。同時,律師辯稱,藥家鑫的行為不是一起有計劃、有預謀的犯罪,純屬偶然突發事件。同時藥家鑫因長期重負,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心理顯然受刺激,屬臨時起意的激情殺人,請求法庭酌情從輕量刑。從司法程序上來看,並無任何不妥。 律師提出的“激情殺人”有嚴謹的法律定義 在本案中引起軒然大波的“激情殺人”也並不是律師的空穴來風,激情犯罪最早源自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提出的一個犯罪學假設,而作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定義嚴謹得多。“激情”是指“一種強烈的、短暫的、爆發式的情緒狀態”,處於激情狀態下的人,理性受到抑制,行為控制能力減弱,學理上認為,激情犯罪通常是一時的激憤情緒而實施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沒有犯罪預謀,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眾人皆曰可殺”是仇權仇富思維和殺人抵命的舊式邏輯 律師“激情殺人”的申辯傳出後,更激化了網絡“圍觀”者的憤怒情緒,“激情殺人”一詞成為公眾斥責、調侃的中心靶子,在微博網友發起的一項“藥家鑫是否該槍斃”的調查中,“既然激情殺人,那就判個激情槍斃”的支持者占到了所有參與者的80%以上,也有多家報章發表立場明確的評論,認為律師辯詞理由不成立,斥其“訟棍”。仔細回顧案件經過,不難發現,藥家鑫案件僅在河北李啟銘撞人逃逸案後數天,而“李剛門”中公眾的憤怒情緒也被延續到了藥家鑫事件中,網民熱衷於揣測藥家鑫“顯赫”卻略顯神秘的家庭背景,渲染藥家的“活動能力”,“藥剛門”也成為網民對藥家鑫案件的普遍看法。 ■ 民眾問卷是公審公判的舊式思路 過往司法實踐中調查問卷並不常見,缺乏制度設置依據 此次藥家鑫案件中,向旁聽人員展開問卷調查也引起了廣泛關注。3月23日的庭審現場,旁聽人都收到了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就兩個問題徵求旁聽人意見: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據稱,“西安中院通過聽取旁聽公民對案件審理程序、量刑的意見,可以使合議庭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參考調查問卷結果,確保最終的判決更加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並非英美法系國家,在審判過程中對群眾進行問卷調查獲取民意的行為,本身是否合乎中國法律系統的管理或明文規定,法院方面目前沒有給出詳盡公開的說明。按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人民陪審員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需要本人提出申請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由法院培訓後方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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