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菲國怨大陸 不如落實司法互助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22 10:16:33 |
近來所發生菲律賓引渡台灣籍嫌犯到中國大陸審判之案件,在台灣發生極大之政治效應,台方政府在輿論壓力下對菲律賓採取強硬態度。而菲特使來台,更引起各方關注。惟本案之癥結點究竟在哪,未來是否有更好的做法可以預防此類情事發生,筆者擬從兩個層次來說明。 首先,就國際法之刑事管轄權原則而論,各國(或地區)基於主權皆會自訂在何種情況下對特定案件可實施刑事管轄權;一般而言,不外乎屬地原則(以犯罪行為地決定管轄權)、屬人原則(以犯罪行為人國籍決定管轄權)、保護法益原則(以國家利益被侵害為基準決定管轄權)、普遍原則(國際公認譴責之重大犯罪可以行為人被羈留地為管轄基準)、被害原則(以被害人所屬國籍決定其管轄)。惟因發生管轄事由之原因可能不只一項,當跨越國境刑案發生時,就會產生如同本案之國際司法管轄權競合現象,在國際實踐上,基於“國家主權”絕對原則,除非雙方當事國簽訂雙邊或多邊引渡條約或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並無任意將刑事管轄權讓渡與他國(或地區)之可能。 本案中,犯罪行為地及緝獲地均在菲律賓,依上述國際社會所通認之地域管轄原則,菲律賓取得實效上管轄權,台方雖基於“國籍”原則亦可主張對本案有管轄權,但在“我國”與菲方無邦交、雙方未簽訂引渡條約情況下,只能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為個案協商,菲方同意主動放棄管轄權始可能遣返台灣。而大陸以詐欺的結果地與被害人均在中國(大陸)對本案主張有管轄權,並依中菲引渡條約請求引渡該十四名台籍人犯,在國際法上亦有立論之基礎。 惟基於外交慣例及相互尊重原則,菲方在逮捕台籍人犯後,應先知會台方以便展開交涉協商,過去台菲也向來如此。且兩岸簽訂有“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大陸方面未依上開協議基於共同打擊犯罪之宗旨知會台方,逕行向菲方請求遣返台籍人犯,其行為不無違反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協議精神之嫌。 因此,中菲兩方在本案中之做法確屬違反外交友好慣例,菲方應係基於諸多政治因素之考慮始為此種決策(例如:不久前發生在菲律賓的綁架中國旅客案、菲律賓持續接受中國三億美金及高速公路建設的援助、台菲關係近年來無進一步發展等)。 從國際政治的現實面來說,無論國際法如何規定、外交慣例如何實踐,一國(或地區)是否能有效對特定案件實施管轄權,仍取決於各國(或地區)之實力。也就是說,有能力逮捕到犯罪行為人,或有能力基於相關協議要求他方將緝獲之嫌疑犯引渡者,才可能真正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本案的關鍵點就在於台灣政府究竟有沒有能力查緝此類重大跨境犯罪?有沒有足夠的政治實力要求對方依據台方的請求引渡人犯? 故與其怪菲方、怨中國大陸,不如痛定思痛,在“外交”工作上努力耕耘,與各該周邊國家(或地區)簽署雙邊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同時,徹底落實兩岸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嚴重向對岸聲明應遵守此協議,若台方政府能成功的依據該協議向大陸請求引渡該十四名人犯回台,或許能挽回一部分的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