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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世界的反腐大棒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01 10:39:29 |
起訴的依據,是美國1977年頒布的《反海外賄賂法》,這部法律主要懲處的是美國企業在海外的行賄行為,而其他國家的腐敗行為也隨之被帶出。也因此,眾多發展中國家才頻頻處於“被反腐”的尷尬境地。 ●反海外賄賂法:美國對自己下重手 ○曾有117家世界五百強企業涉海外賄賂 這部震撼世界的美國法律頒布於1977年。當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報告顯示,有450多家美國公司在國外對外國政府官員進行過行賄,總額高達30多億美元,而且多數都是自願行為。在這些公司中有117家公司是“世界500強”的成員。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當時披露的案例稱,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賄的金額高達7800萬美元;在通用電氣公司和西屋公司為奪取菲律賓核電站合同所進行的激烈鬥爭中,技術較差的西屋公司為了獲得兩座價值500萬美元的核反應堆合同,支付給菲律賓第一夫人“鐵蝴蝶”伊梅爾達•馬克斯的親戚1730萬美元。 ○“水門事件”加快該法出台 “水門事件”後,美國民眾強烈質疑政府官員和公司高管們的個人信用。SEC的調查報告火上澆油,引起了美國社會軒然大波。1977年國會不得不制定《海外反腐敗法》,制止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以挽回公眾對美國商業制度的信心。 ○懲罰對象:在海外行賄的美國公司 這部法律懲罰的對象是,為了獲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國政府官員、政治家或者供職於外國政府控制的機構中的人員行賄的美國公司或者個人,以及外國企業或個人在美國境內實施行賄行為。對個人的懲罰措施為10萬美元的罰款或五年監禁;對公司則是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海外反腐敗法》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要求企業根據《海外反腐敗法》加強內部控制的會計條款;另外一部分則是大家熟知的反賄賂條款。 ○對外國受賄方無約束力 美國的《海外反賄賂法》,它重點是針對治理美國的行賄人員,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發現涉及到其他國家的受賄人員,但對對方的腐敗行為只能充當“爆料”的角色,而沒有事實上制裁的權力。因為這個法案本身就是針對行賄方的、對美國公司和個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不是針對受賄方,即外國政府官員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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