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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享有徵稅權,天經地義

http://www.CRNTT.com   2013-03-19 11:48:29  


當下大陸行政權力對稅收立法的幹涉已發展至無從約束的地步。
  中評社北京3月19日訊/“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發起的《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條例的議案》,提出全國人大作為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應收回徵稅的權利。從1985年開始全國人大大部分授權給了國務院,至今已近30年。時至今日,行政權力對稅收立法的干涉已發展至無從約束的地步。 [詳見鏈接]
   
徵稅權歸誰所有缺乏明確規定  
 
  徵稅必須征得公民的同意並制定法律,是現當代憲政法治國家關於稅法的最高原則

  現代法律一般認為,徵稅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分,徵稅主體是國家。反之,既然稅收是用來保障公民自由與權利的成本,那麼未經納稅人同意強制徵稅,就是侵犯財產權。從西方國家的經驗看,憲政體制形成的歷史,就是爭奪徵稅權的歷史。

  1689年,英國議會即通過法律並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美國《獨立宣言》列舉了英國國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經我們同意就向我們強行徵稅”;法國大革命中公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也明確說明公民對稅賦有決定權。一系列歷史事件為憲政法治國家的徵稅權譜寫了一條根本原則:徵稅必須征得公民的同意並制定法律。所謂的“稅收法定原則”,也是稅法的最高原則。

  中國四部憲法均沒有關於徵稅權的規定;從建國後的“統一規定”至“人大授權”,稅收立法權實質上一直歸國務院所有
然而在中國,從1949年後的四部憲法中,皆沒有關於徵稅權的規定。最早在1952年,政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稅收立法權歸中央政府”,至1977年,國務院批轉的《財政部關於稅收管理體制的決定》規定稅法的頒布與實施、稅種的開征與停征都由國務院統一規定。

  1984年與1985年,全國人大兩次授權國務院行使稅收立法權。然而,這兩次授權並沒有列出明確目的,授權範圍模糊不清,只籠統說了授權範圍是“改革工商稅制”與“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並且也沒有規定時效,時至今日已有近30年,國務院依然依據這一授權行使稅收立法權。

  直到2000年3月,全國人大頒布《立法法》,才第一次明確規定稅收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全國人大制定還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卻沒有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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