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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文革”時殺人凶手彰顯了正義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21 11:09:25 |
新聞鏈接:浙江審理1起“文革”時殺人案 2013年02月21日02:37 東方早報 作者:張劉濤 八旬老漢46年前涉嫌故意殺人 “嫌犯一度批捕在逃,該案仍在追訴期” 知情人士稱,不同於普通追訴案,邱某的案件早在此前就被警方立案,本人也曾被相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屬已被採取“強制措施”,不應受追訴期限制。 2月18日,浙江瑞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發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故意殺人案。瑞安市委宣傳部主辦瑞安網發消息稱:“1967年,醫生洪某被疑為"探子"(即奸細),群眾武裝組織成員指派35歲的邱某用麻繩勒死洪某,用農具搗斷屍體下肢,埋入坑中。” 該消息稱,當天,瑞安法院刑庭法官協同公訴人、指定辯護人,驅車前往馬嶼鎮,上門公開開庭審理邱某“文革”時期故意殺害洪某一案,已81歲的邱某對案件關鍵細節供認不諱。 昨天,瑞安法院人士告訴早報記者,由於此案除刑事外還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擇日宣判。 離鄉數十年後返鄉被捕 因此案特殊的歷史背景,經地方媒體報道後迅速引發關注。昨天,早報記者試圖就該案具體案情、司法機關處理情況等採訪當地法院、檢察院,均被告知“正在審理,不便對外透露”。 1986年,邱某同案犯被法院判刑,但邱某一直“批捕在逃”,毫無音訊。去年7月,離家數十年、已是八旬老人的邱某在瑞安出現,隨即被警方抓捕歸案。隨後,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昨日,了解該案的一名知情人士告訴早報記者,按照我國法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過後,除了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的案件外,一般案件可不追訴,“但邱某的案件是例外。” 據介紹,不同於普通追訴案,邱某的案件早在此前就被警方立案,本人也曾被相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屬已被採取“強制措施”,不應受追訴期限制,“按1979年頒布的《刑法》中關於"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規定,案件仍在追訴期。” 他表示,由於該案時間相對久遠,公訴機關和法院會依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參照案發時實行的法律規定、“79刑法”及現行刑法規定適用。 是否應被追訴存爭議 也有法學專家對此有不同看法。昨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當地司法機關按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並參考適用當時法、現行法及“79刑法”的做法值得肯定1979年前我國沒有統一的刑法典,而刑事追訴期是在1979年統一刑法典後才有明確規定,所以,當地司法機關以此適用該案並無不當。 但他認為,邱某是否需被追訴有待商榷,原因在於,對“79刑法”“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中“採取強制措施”的認定, “現有資料顯示,邱某2012年才被警方抓捕歸案,之前一直屬"批捕在逃"這也是當地司法機關認定該案不受刑事追訴期限制的原因,但"批捕在逃"能否認定為"採取強制措施"?” 阮教授表示,修訂前、後的《刑訴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均只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5種,既沒有“批准或決定逮捕”,也未收錄網上通緝。“強制措施是公檢法在刑事案件辦理中為保障訴訟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採取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性方法,但邱某此前一直"在逃",並未被強制或被限制相應自由。”阮齊林說。 據悉,1997年《刑法》修訂後,刑事追訴期規定中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的條文已修改為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在法院受理案件後”,擴大了時效延長制度的適用範圍,此後“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受刑事追訴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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