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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好心人如何才不會被訛詐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11:30:56 |
在美國,老人自己跌倒卻起訴施救者求償,會被反訴詐騙罪 此外,救人者如果被誣告,可以反訴原告詐騙罪。在《美國刑法典》第8章第3節中將詐騙罪(false pretenses)定義為“懷著欺騙意圖以捏造虛假事實的方式取得他人財產的行為。”根據普通法解釋為,對於現在或過去發生的行為,當事人明明知道其是虛假的,仍堅持以此侵占他人財產,構成詐騙罪。在北卡羅來納州規定,取得他人財產包括“金錢、貨物、財產、服務,或任何其他有價值的東西。”在美國,若老人自己跌倒後起訴救助者求償,這種懷著欺騙意圖捏造虛假事實向“施救者”索賠的行為,實質已經構成誣陷欺詐,誣告者會被反訴欺詐罪。對誣陷者的“訛詐“行為反訴欺詐罪,也會減少一定數量的誣陷。 新加坡有民間協會保護施救者,受助者反咬會被處以醫藥費1至3倍的罰金 新加坡並沒有像美國那樣的《好撒瑪利亞人法》,救人者如果被誣告,不能反訴原告誹謗罪。當有人跌倒,出於好意的救助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乃至因此而吃官司的可能性。如果施救者因為自己的好意而吃到官司,則可以向有一些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尋求幫助,民間協會會專門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保護施救者免於訴訟之苦,它們都是基於在無重大過失時保護施救者的理念。 新加坡的法律也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新加坡法律規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後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並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讓“誣陷者”因為自己的“訛詐”行為付出代價,在對“誣陷者”施以懲戒的同時,也保護了“施救者”的權益,讓他們很大程度上減少被訛詐的可能。據稱,該規定實施以來,新加坡再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情,“好心人”在實施救助的同時也免去遭到“訛詐”的顧慮和擔憂。 結 語:一條適當法律,可以避免大量傷害、解決普遍的問題。假如不著手培養彌補制度缺陷,而僅僅著眼於個人道德,那就還是在舍本逐末。只有彌補制度缺陷,才能讓 “好心人”不再被訛詐。 【相關閱讀】“魚販王培軍之死”拷問行善環境(2012年8月12日 《中國青年網》 古廣進) 明明是好心助人,最終卻被逼上絕路;這樣的結局,多麼令人憤怒多麼令人痛惜!更可怕的,王培軍的遭遇不是孤例,而是整個社會“好人沒有好報”的縮影。遠的彭宇案、殷紅彬案不必再提,只說近的。湖南婁底青年鄧錦傑在為救人犧牲後,獲救的一家三口竟然以“關我屁事”來回報;巴中市民徐軍在熱心歸還失主張某的錢包後,竟然被張某找來的兩個年輕人暴打一頓,原因很簡單,張某認為徐軍是小偷的同夥…… 8月7日下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城正街菜市場的魚販王培軍關掉一半店門,默默地喝下農藥,結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妻子何群說,丈夫騎車與三輪車發生刮擦事故後,扶起並非自己撞倒的老人並為其支付了醫藥費,但之後發生的糾紛使他無力應對,最後選擇了服毒自殺。(8月10《南方都市報》報道) 據了解,7月2 5日早上7時多,騎著三輪摩托的王培軍不慎與一名賣菜女子所騎的三輪車發生刮擦,女子跳車時撞倒了從她身後經過的83歲老太太袁某。袁某倒地後,王培軍立刻上前將她扶起。——此後,袁某一家便將王培軍認定為肇事元凶,在王培軍支付6500元的情況下,對方仍然一再索賠,索賠金額高達20萬元。在不堪重負的情況下,王培軍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明明是好心助人,最終卻被逼上絕路;這樣的結局,多麼令人憤怒多麼令人痛惜!更可怕的,王培軍的遭遇不是孤例,而是整個社會“好人沒有好報”的縮影。遠的彭宇案、殷紅彬案不必再提,只說近的。湖南婁底青年鄧錦傑在為救人犧牲後,獲救的一家三口竟然以“關我屁事”來回報;巴中市民徐軍在熱心歸還失主張某的錢包後,竟然被張某找來的兩個年輕人暴打一頓,原因很簡單,張某認為徐軍是小偷的同夥…… 按理說,我國是法治國家,一個人在遭受不公待遇後,完全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但遺憾的是,那些遭遇惡報的好心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求告無門。比如,王培軍曾經在城正街派出所調解下,給袁某支付了6500元,袁某打的收條上寫著“一次性負擔,以後不負任何責任”,城正街派出所副所長王衛民在上面簽了字。那麼,在王培軍遭遇20萬元的索賠時,派出所理應出面,釐清是非曲直,還王培軍一個公道,但派出所並沒有。尤其令人憤怒的是,在王培軍自殺的當天中午,曾有兩三個光頭男帶著刀來找王培軍要錢,揚言下午2時以前收不到20萬就要他的命。 不難想像,正是這一系列屈辱而可怕的遭遇,徹底擊垮了王培軍,讓他再也沒有勇氣活下去。反過來說,若是在王培軍受到生命威脅的情況下,他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大力保護,他又何至於走上絕路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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