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 |
當下,好心人如何才不會被訛詐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11:30:56 |
“非緊急醫療照顧”下,救助他人,要用心盡責,不能疏忽 “好撒瑪利亞人法”只限於緊急狀況下實施“緊急醫療照顧”時不為過失負責。在“非緊急醫療照顧”的情況下,如果選擇去救助別人,就必須用心盡到責任,不得有疏忽,否則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1986年3月Joan J II號輪船遭遇風暴,從波多黎各駛往新奧爾良的Ponce號在施救過程中導致兩位船員死亡。其家屬將Joan J II號輪船告上法庭,法院判處施救船的所有人賠償死者的家人120萬美元。因為按普通法,Joan J II號輪船所進行的施救行為傷害了被救助者或惡化了其處境,施救人要承擔責任。 旁觀者在征得被救助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意造成的傷害,可免除民事責任 “好撒瑪利亞人法”的立法意向是為了保護救助傷病人員的好心人,不至因為做好事反而惹禍上身。這些法律的作用是打消旁觀者的顧慮,生怕因為施救而成為被告,為無意造成傷亡而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這使得幫助他人的美德和行為得到保護,做了好事也不至於惹麻煩上身或被告上法庭。但這種情形必須是在緊急事件發生現場,而且這種救助是無償的。而且旁觀者要評估自身有無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會不會使得局勢更遭,再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需要征得被救助人同意,否則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 建立制度保障,免除“好心人”的後顧之憂 199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政府可立法禁止律師向受害者兜售法律服務 在美國,主要受理由於交通事故、在街道上或者辦公室跌倒以及因為每天使用的物品或服務而受到傷害等業務的律師,被人們稱之為“救護車追逐者”。遇到車禍、摔倒什麼的,只要有人受傷,他們就找上門去,為人打官司;有時救護車在街上馳過,他們也都聞風而動,尾隨其後。這些律師的委托人中,還會經常出現一些“碰瓷”的人,他們極其善於“跌倒”,並利用其來進行索賠。比如,在20世紀20年代,在美國紐約有一個名叫歐文•佛恩的人,他就是一個“擅長在人行道上、下水道蓋子上、地下室門旁跌倒的專家”,並頻頻委托律師進行索賠。 為了禁止這樣的行為發生,199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做出一項裁決,各州政府可以立法,對律師以拉生意騷擾傷害者及家屬的過度惡劣行為加以限制。在意外事故發生的三十天內,律師不得給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務。這一裁決從法律上避免了律師因為利益驅動,誘導“受助者”鑽法律漏洞,也從另一面避免了“受助者”利用法律“訛詐”施救者。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