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不等同直選 反對派真不明白嗎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14 11:57:40 |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進行二○一二政改方案徵詢,各方意見紛紜。爭論焦點在“普選”與“功能組別”。反對派要求“雙普選”時間表、路線圖及廢除功能組別;建制一方支持政府方案和為“普選”定義正名。 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的學術與實踐定義在國際上已經有共識,反對派堅持“一人一票”直選為“普選”理解,有違學理及事實。他們同時認為“功能組別”存在不平等原則,需要廢除,但在公認成熟的代議政制國家如英、美、法、德政治體制,仍有功能組別之元素,這些元素是循序漸進演變過來的,其政體發展都有歷史依據,是民主代議政制發展必有元素。因此,功能組別不存在“存”“廢”問題,而是怎樣把功能組別成分因應社會現實狀況更予開放。 公平不等同平等 反對派堅持“普選”等同“直選”的解讀是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普及與平等”原則為“法理”依據對政改方案提出異議。 他們的觀點在認識上明顯有所偏誤,糾纏在脫離現實和沒有依據的要求只會浪費社會資源,圖添爭拗! 探討這些問題,我們需要重溫國際人權宣言的歷史和意義,從追溯人權宣言的精神和作為兩條人權公約立場基礎,我們便能理解“普及和平等”的原本立約原則。 (一)一九九六年確立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是基於一九四八年的宣言精神原意產生的。 (二)在一九四八年確立的國際人權宣言第一款條文內,人權宣言中的“平等”是有幾個先決條件的;“公平”並不等於“平等”。 人類經兩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戰後在聯合國成立人權委員會,主要是體驗人類維護自由(Freedom)、公平(Justice)與和平(Peace)的原則。在這原則下,人權宣言在一九四八年訂立三十個條款,第一條款的精神是現今多國法庭判決時引用解釋兩個人權法的;第一款原文是"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中文應可譯為“每個人與生俱來是有不受拘束和平等的尊嚴與權力。他們具備理性與良知及彼此以兄弟情義相待”,不受拘束(Free)與自由(Freedom)含義有所不同。平等(Equal)與公平(Justice)亦有不同解釋。在人權宣言的精神基礎上,一九九六年各國制定兩個人權公約(一)(ICCPR)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力公約;(二)(ICESCR)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公約。兩個公約的制定是在維護人權最高原則──“自由”(Freedom)及“公平”(Justice),而普及與平等(Universality and Equal)的引用在第一款人權宣言中“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是有先決條件的,其中要包括這些人是有理性與良知及以兄弟情義相待的才能夠享有這權力,並非無拘束的“自由”,並不是無條件的“平等”,這才算“公平”。 談政論法必須公正 “普及”原則是指每個人不會因種族、性別、經濟、信仰、社會地位影響他們的公平投票權,不是平等投票權。因此,反對派所指的“普及與平等”Universality and Equal的人權含義,沒有前提,只是斷章取義,只求Equal“平等”,是有違人權宣言中維護人類的“自由”與“公平”的原意。 去年2008年12月10日是紀念人權宣言成立六十年的日子;人權宣言在甲子紀念重申“自由”與“公平”的普世價值觀。我們要分清楚Free and Equal(無拘束及平等)不等於Freedom and Justice(自由與公正)。人權公約基礎,人權宣言原意不是模棱兩可,是清晰分明的! “政治”的“政”字,古義是代表“正”,原意就是要在社會行事正當。因此,行“政”,執“政”要正直、公正。“法律”是利器,用於衡量“政治”是否“公正”,不能含糊其事,模棱兩可!談論“政”改,引用“法”律,我們不妨認真研究“人權公約”成因和發展及其真正意義。 在2009年12月10日,當人權宣言剛滿甲子之日,其內涵是人類經兩次大戰用血肉換來的結晶,不能含糊誤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