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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廢令後的十字路口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16 09:12:22 |
筆者這樣說,不是贊成堆填令中把郊野公園土地變為堆填區的做法,政府應當調整政策,把廚餘等有機垃圾焚化為灰燼後才堆填,並由行政長官簽發堆填區土地成為郊野公園的命令,希望看到有這樣的一天。 但筆者不贊成行政命令的內容,更不贊成立法會廢除行政命令。如果立法會真有本事,應當通過辯論和質疑,使特區政府更有效地調整垃圾處理和堆填政策,以造福香港、造福市民。向世界、向中央、向市民顯示立法會的肌肉發達、拳頭比行政長官更硬,無助於解決問題。 現擺在特區政府的十字路口是:(一)屈從於立法會的壓力,唯唯諾諾,曲意奉迎;(二)置立法會的否決於不顧,一意孤行,以表現強勢領導,以為立法會也無可奈何;(三)借力打力,申請司法覆核,提出立法會“廢令”的非法性;(四)在搞清楚立法會“廢令”的非法性的同時,審視、檢討並調整香港的總體環保包括垃圾處理和堆填政策。 垃圾問題總得解決 第一條路不可取,這條路是葬送行政主導體制之路,是使本屆政府成為看守政府、行政長官成為跛腳鴨之路。 第二條路也不可取,這條路將使政府失去民意,香港是理性的社會,堆填令確有失策不當之處,為何不作必要而適當的調整。 第三條路既可取,又不可取。堆填令的爭議是涉及香港特區成立後,基本法中提到的“法律”是指“條例”,還是兼指授權立法(附屬法規、附屬立法、行政命令等)。由於涉及基本法的解釋,而英式普通法的傳統是可以對授權立法進行司法覆核的,借此可以澄清立法會是否越權的問題。但解決了立法會越權問題,如不調整政府的垃圾堆填政策,問題依然存在。 筆者認為,第四條路才是正確的選擇,但願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擇善而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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