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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廢令後的十字路口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16 09:12:22 |
香港特區立法會10月13日以史無前例分組表決的大比數(27-1-1和28-1-0),否決了香港基本法第7條和第48(4)條授予行政長官和政府有關土地管理的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頒布上述行政命令沒有越權,不但有《郊野公園條例》的授權,而且基本法第7條也明確,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由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批租。但卻給立法會廢除了。在此筆者要效法前港澳辦主任魯平在回歸前曾說過的名句:“怎麼辦?怎麼辦?怎麼辦?” 行政主導不能否定 香港回歸兩年,終審法院通過“居港權”案確立了廢除條例的先例,後來雖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了其產生的社會效應,但沒有解決“廢例”的法律問題。回歸十三年,立法會又以通過堆填事件,廢除了上述行政命令。本來,在香港特區的三個分支權力的配置中,行政權力最大,立法和司法權力次之。但通過“廢例”和“廢令”,行政權力卻淪為最弱的一環。英美等國政治體制的設計,都不是行政主導,但卻能體現行政主導現象。香港基本法設計的本是行政主導法制,但連行政主導現象都體現不了,真應了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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