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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特權恐嚇市民 這是真民主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11:39:57  


 
  事實上,1981年修改的《藐視法庭法》還規定記者或新聞媒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責:(1)“合理注意”可使新聞媒體免責。《藐視法庭法》第3條規定:“……如果出版商已盡合理注意義務而仍不知道也沒有理由懷疑有關的訴訟正在進行,不構成藐視法庭罪。”(2)“公正、善意”可使新聞媒體免責。該法第4條第1款規定:媒體如果只是“公正、精確、善意地報道一個公開訴訟程序”,其行為不構成嚴格責任規則下的藐視法庭罪。(3)“公共利益”可使新聞媒體免責。《藐視法庭法》第5條還對新聞媒體討論公共事務訂立了保護條款,規定新聞媒體只要善意地報道案件或其他有益於公共利益者,即使有妨害訴訟程序或對陪審員造成偏見的危險,且這種後果只是附隨性時,就不構成藐視法庭罪。

                     藐視法庭罪早已過時

  英國1981年修改《藐視法庭法》的直接原因是“泰晤士報訴英國”案。該案中,一家藥廠因生產的鎮靜劑使許多婦女產下畸形兒而成為被告。《泰晤士報》準備發表一篇文章,以表明製藥廠在製藥過程中未盡謹慎義務。經檢察官申請,初級法院對此文章發出禁令,案件上訴到上議院法庭,該庭維持頒布禁令的判決。《泰晤士報》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1979年,該法院裁定:英國上議院法庭頒布的禁令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判決理由是:根據公約及判例法,對作為基本人權的表達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但有關限制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應該是必須的、並與有關的正當目的相符合,否則該限制便不能成立。……傳媒的功能在於傳播信息和觀點,而公眾有權獲得信息,對於例外的、不容許言論自由的情況,應在盡可能小的程度上界定。

  “泰晤士報訴英國”案不僅成為英國1981年修改《藐視法庭法》的直接原因,而且,作為案例法國家,英國司法界確立的“媒體不得評論未決案件”的原則也同時受到挑戰。所以,修改後的《藐視法庭法》將不得評論未結案件原則在第1條中修改為“對正在進行中的司法程序發表有失公正的評論構成藐視法庭罪”,這樣,不得評論未結案件原則在英國“壽終正寢”。香港的判案可以援引英國判例,余若薇是知道的,她對英國的判例變化隱瞞不報,其大狀的操守是犯規的。

  余若薇這個時候拿出早已過氣的藐視法庭罪,去恫嚇香港人不准評論已經判處的包侄女案件,她的動機是什麼?難道她認為這判決是公正的嗎?她的所謂民主立場去了哪裡?其答案是,她一切都是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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