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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特權恐嚇市民 這是真民主嗎?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11:39:57 |
高調反對基本法余若薇雙重標準 恰恰是同一個余若薇,連香港的憲制法律--基本法也踩在腳下,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後,她和一些大狀也曾上街遊行示威,當時何曾考慮會藐視人大常委會和憲制?現在以“藐視法庭”來壓制市民遊行抗議襲警三度輕判,可說是朕即法律,扮演了法律沙皇的角色,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自相矛盾,雙重標準。她一點民主的氣質也沒有。 根據普通法,若法庭頒令指出審訊過程中某些情節、人名不准作出報道,又或者特別有針對性點名對報紙或人士作出某些規定和約束(如交出採訪筆記、錄音、錄像,消息來源),而報紙又不執行命令,新聞工作者就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否則,市民和新聞工作者對已經判決的案件進行評論,是不會以藐視法庭罪起訴的。 在案件審訊之前,特別是有陪審員的案件,如報紙或者市民對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評論,將會影響了法庭的公正判決,這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香港從來沒有法律禁止市民對已經判決的案件進行評論。阮法官已經作了兩次判決,香港廣大市民認為判決不公正,紛紛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輿論監督司法的民主表現,也合乎法律的規定。 余若薇說,“任由事態發展,或會令法官根據輿論來作裁決,損害司法獨立。”這是誇大其詞。大家都知道,基本法保證司法獨立,法官受到基本法的保護,不因為自己的判案行為而受到追究,人身安全受保障。所以,廣大市民對於上一階段的已審結案件的評論,不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案,也不存在法官根據輿論來作裁決的問題。 普通法對藐視法庭的罪名,已通過英國判例進行了修改。余若薇切勿隻手遮天。1995年4月,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在其被捕後,某些報道誇大了被害人受傷的事實,而且此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也被某些報紙進行了報道。爾後,此嫌疑人以這些報道使其不可能得到公正審判為由,申請延期審判而獲得成功。接著,檢察官開啟針對相關報紙的藐視法庭罪的訴訟程序。但法官最終裁決:相關報紙並沒有實施藐視法庭的行為。 報紙能夠免除被英國法官制裁的原因何在?1981年修改的《藐視法庭法》規定,如果新聞媒體的報道未造成“現實實質性危險”,則新聞媒體可免責。這種危險是指“與訴訟程序有關的司法過程不僅受到了阻礙或損害,而且其受到阻礙或損害的性質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法官在評價這種危險時,必須考慮相關報道誤導陪審員的可能性,但這種誤導又是很難證明的問題。在上述案例中,法官正是認為相關報紙的報道並未造成現實實質性危險,才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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