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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協議也須一定政治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10-01-30 00:17:17  


 
  問題是,僅有這一協議並不能完全消除台海戰火的威脅,這個危害台海地區和平與安定的火種,就是以“台獨”為代表的“分裂主義”。

  國民黨馬英九勝選,使國共兩黨啟動的兩岸和平發展軌道得以再次啟動並落實。但有一點十分明白,即使馬英九政府與大陸達成“和平協議”,結束了內戰造成的敵對狀態,但只要以“台獨”為代表的分裂主義還存在,台海戰火的火種就存在,大陸方面不可能也不應該就此承諾放棄武力。所以,這個和平協議只是初步的和平協議,它還不能為兩岸和平發展提供可靠的、持久的政治保障。

  不妨想想,萬一台灣發生政黨更迭,“台獨“政黨再度執政,而且頑固推行“台獨”分裂主義路線,兩岸中國人決不願眼睜睜看到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決不能忍受再次喪權失地的事實,而大陸方面忍無可忍,除了執行《反分裂國家法》之外,別無選擇。屆時,將不是大陸單方面用武力解放台灣,而是兩岸愛國軍民攜手共驅國賊,割去“台獨”這個“毒瘤”,合力進行一場“護國戰爭”。所謂“護國”,就是衛護“九二共識”的“一個中國”,也就是兩岸同屬的一個國家。這個局面是兩岸人民所不願看到和極力避免的。

  當然,還有另一個可能,即在簽署ECFA甚至初步的和平協議後,兩岸的經貿及各方面交流會有一個更好的環境,兩岸經濟日趨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兩岸人民日益切身感受到兩岸屬於同一利益與命運共同體。要經濟繁榮就得有持久和平,要遠離戰火就得摒棄“台獨”。屆時,台灣的“台獨”政黨或團體將可能認同“九二共識”,放棄“台獨”綱領條款,台灣通過“立法”宣佈“台獨”為非法;只有這樣,大陸方面才會相應宣佈對台放棄使用武力,並通過相應立法,因為大陸的武力絕非針對台灣人民而僅針對“台獨”分裂勢力。這時簽署的以“台灣放棄‘台獨’、大陸放棄武力”為主題的“兩岸和平協議”,是以和平方式消除“台獨”這一戰火根源的終極“和平協議”。

  如果說,兩岸初步的“和平協議”,目的是要結束上世紀國共兩黨主導的內戰狀態,這是上世紀遺留下來的老賬;那麼,終極“兩岸和平協議”,目的是遏制可能發生的“分裂與反分裂”內戰,是要用和平方式消除“台獨”這個戰火隱患,確保兩岸穩定的持久的和平環境。後一任務更為複雜、艱巨,需要兩岸人民共同努力。如果國民黨馬英九政府在第一任期能簽訂初步的“兩岸和平協議”,並爭取在連任期內實現終極的“兩岸和平協議”。如此功德,定將載入中華民族復興的史冊。

  必須指出,這項持久的和平協議決不是兩岸統一協議,甚至連“統一”字樣也不提。雖然它將為“統一”鋪平道路,但畢竟兩岸政治、經濟制度的不同,分離時間太長,“統一”將是一個更加漫長的進程,須要循序漸進,須要兩岸有足夠的毅力與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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