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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合作協議也須一定政治前提

http://www.CRNTT.com   2010-01-30 00:17:17  


 
   和平協議的核心議題:台灣放棄“台獨”大陸放棄武力

  兩岸全面的或綜合的經濟合作協議簽署後,兩岸簽訂和平協議以結束戰爭狀態的政治議題便提上日程。只有簽訂了和平協議,才能給兩岸和平發展與經濟合作提供堅實的政治保障。我認為,先得給和平協議定性,明確說明這是甚麼樣的和平協議,明確協議的核心主題以及實施步驟。

  首先要明確這個兩岸和平協議,是一國之內為結束內戰造成的敵對狀態而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和平協議,決不是兩個交戰國之間的和平協議,也將不是一中一台之間的和平協議。還有,這個和平協議不是內戰中戰勝者與戰敗者之間的和平協議,而是一國內戰雙方平等協商的和平協議。這一切都是以“九二共識”為前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中國。

  從台海局勢看,兩岸的和平協議應是有兩層意義的和平協議,或者說兩個不同性質、不同主題的和平協議:一是結束上世紀40年代開始由國共兩黨主導的內戰造成的敵對狀態;另一是消除”“台獨”分裂勢力孕育的戰爭火種。

  國共兩黨主導的內戰,自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台後實際已停止了。雖然有一段時期大陸方面還“炮擊金門”,只具象徵性的,其政治意義大於軍事意義,主要是向國外(特別美國、日本)昭示,內戰尚未結束,這純屬中國人民的內部事務,外人不得干預。在此後幾十年,台灣人民用自己的艱苦努力把台灣經濟鑄造成亞洲“四小龍”之一,而大陸經濟在改革開放巨輪的推動下蒸蒸日上。兩岸炎黃子孫決不願意也不忍心看到幾十年創造的巨大財富再被自己點燃的戰火所吞噬。只有和解以造福兩岸人民及子孫後代,才是惟一選擇。正是這一形勢和歷史要求,促成了“九二共識”。只有達成兩岸“和平協議”,永遠結束內戰造成的戰爭狀態,才能為兩岸和平發展提供必要的政治保證。這一和平協議的特點是:它不是戰勝者和戰敗者之間的協議,而是兩岸平等相待、互尊協商的協議。為了確保“協議”順利達成和執行,還須建立相關軍事安全互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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