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三鹿奶粉案再調查:法治精神已深入民心 | |
http://www.CRNTT.com 2009-01-18 09:28:17 |
除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直接責任部門之外,在法庭披露的三鹿案件細節中,整個案發和處理的全過程,也都有政府部門的影子。檢察機關指控三鹿的犯罪過程是從檢測報告證實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2008年8月1日起到被勒令停止生産、銷售的9月12日止。 梁子侃在爲田文華辯護時,透露了全過程:發現問題的第二天,即8月2日,三鹿書面報告石家莊市政府,如實告知了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情况,幷懇求市政府出面,請有關職能部門迅速查辦這些投放“三聚氰胺”的不法奶戶和奶站經營者,石家莊市政府當天就派了副市長和副秘書長親自來到三鹿,充分肯定了公司董事會的决定,但沒有要求企業停産。 8月20日,田文華再次向石家莊市政府做了口頭彙報,8月29日第二次以書面形式彙報,在書面報告中,不僅將企業收到的有關嬰幼兒患病的情况作了如實反映,而且還懇請石家莊市政府考慮可否逐級上報,但這些請求幷沒有得到同意。 “就刑法而言,三鹿案件中,法律上完全有適當的罪名和司法途徑來追究相關政府部門的刑事責任。”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刑法專家鄭鶴瑜副教授說,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鄭鶴瑜也承認,整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的20多條規定,雖然對于衛生、環保、檢疫、林業等衆多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都有相應的瀆職刑罰,但是,在我國却極少出現相應的判例,很多罪名幾乎都是虛置的,從未出現過判例,在平時的教學研究中,講到瀆職罪這一塊,往往都很難找到具體實例。 2008年9月1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要求,堅决依法懲處違法犯罪分子,對負有責任的企業、監管部門和行政負責人要嚴肅追究責任,向人民作出交代。到目前爲止,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引咎辭職,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石家莊市市長冀純堂、副市長張發旺、趙新朝等諸多地方官員也紛紛被免職。就行政責任的追究而言,國家對毒奶粉事件的處理已經相當嚴厲。 “行政責任不等于刑事責任,目前沒有針對政府官員啓動刑事追究程序,但幷不排除繼續追究法律責任的可能。”陳忠林也認爲,就三鹿案件而言,完全可能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瀆職罪,相信司法機關在查明事實後,會依法做出相應的决定。 民意與法律 信息披露的匱乏、審判過程的不透明,這些中國司法固有的弊端在這樣一件重大的公共案件中依然存在。許志永是北京公益法律組織“公盟”的一名律師,他們成立的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團接受了全國20多個省區220多名受害者家長的委托,12月8日,許志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針對三鹿的集團訴訟,“到現在他們也沒有任何表態,只是說正在研究中。”許志永說。 當得知石家莊法院將于12月31日公開審理三鹿集團及田文華等人生産銷售僞劣産品一案後,他們又向河北省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這些到目前都還沒有被受理,許志永和他代理的受害者甚至都沒有被允許參與當天的庭審。 這也讓公衆對于審判細節缺乏充分瞭解,最終提起的迥然不同的三種罪名,讓中國司法又一次面對“拿小人物來開刀,而對具備顯赫地位的人法外開恩”的苛責。衆多媒體和網民都在質疑,爲什麽不能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三鹿?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