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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探究:民國國會的新認知 | |
http://www.CRNTT.com 2015-03-01 11:22:33 |
國會政治從1912年1月南京臨時參議院成立開始,歷經北京臨時參議院、第一屆民國國會、第二屆民國國會(安福國會)階段,特別是第一屆民國國會,在正常任期內曾經先後兩次被總統袁世凱、黎元洪非法解散。1924年10月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後,第一屆國會停會。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執政府宣布廢棄民國法統,議會政治試驗被迫中止。 一 裁減軍費有實效 從國會的職權運作來看,民國國會與當時世界上多數國家議會一樣,主要行使立法權與行政監督權。當時國會組織法律規定,關於法律、財政及重大議案的立法討論程序,必須採用三讀會的形式。在第一讀會上,提議人或者他的委托代表應該說明議案的要旨,並解答議員的疑問。審查通過後召開第二讀會,由議員逐條討論議案內容,並進行表決。第三讀會的任務是正式表決全案。國會行使立法權的故事不少,這裡略述一二。 1912年4月10日,臨時大總統袁世凱任命張元奇、榮勛為內務部次長,這一任命顯然違反“各部官制通則”中,次長僅設1人的規定。5月4日,意識到自己任命不合法的袁世凱,於是向臨時參議院提交了“咨請將官制通則內務部加次長一人案”。在審議大總統提案的第一讀會上,政府特派員章宗祥稱,民國成立後,內務部新增蒙藏事務,考慮到原先一位次長難以勝任,希望再增加一位次長的職位。 針對政府提案,在院會上先後有9位參議員發言,均持反對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是沒有必要。有參議員提出,在前清時代,只有一位次大臣,而沒有聽說有兩位次大臣,蒙藏事務繁多,可以增加下設機構,不必再增加次長職位。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程序存在問題。總統以咨文形式,而不是正式提出法律修正案,這在法律程序上是不妥當的。而且增設次長,與現行官制通則中的法律規定是相衝突的。 在第二讀會上,參議院法制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也是否決政府的增設次長案。但考慮到蒙藏事務與內地事務不同,以及蒙藏事務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建議仿照英國設立愛爾蘭部的做法,專設一個蒙藏部。當天最後進行表決,多數贊成審查報告不設次長的意見。第三讀會於是通過否決案。5月12日,袁世凱決定尊重參議院的議決結果,下令取消對張、榮兩人的任命,參議院取得了一次維護立法權鬥爭的勝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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