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第32頁 第33頁 第34頁 第35頁 】 
中評論壇:南海東海問題未了 兩岸不攜手?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00:47:22  


 
  針對土地所有權而言,早在1971年12月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就已核定釣魚台列嶼隸屬宜蘭縣(“台60內字第11676號令”)。1974年1月,宜蘭縣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宜蘭縣在2004年1月29日,依據“中華民國”《土地法》第53條,將釣魚台列嶼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換言之,釣魚台列嶼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

  釣魚台列嶼問題涉及台灣、中國大陸、以及日本的法律論戰。我們應由“中華民國”的“國內”法、土地法、領海法、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法去強調“主權屬我”的嚴正立場。目前,這一部分“國內”相關論述較弱,有必要再深入去論證,尤其是要反制日本國有化的法理依據,駁斥其非法、無效作為。

  兩岸可建立海上通聯通報機制

  第二點有關兩岸各自製訂通過的領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2年2月25日所公佈的領海法,其第二條就已經明確規定大陸領土是包括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台灣在1998年制訂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但此法僅提及“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但沒有明確提到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問題。1999年2月,“行政院”公佈第一批“中華民國”領海基點基線,而釣魚台列嶼四周領海是採用正常基線畫法劃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浬為“我國”之領海、24海浬為鄰接區、200海浬為專屬經濟區。2012年9月10日,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佈釣魚台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大陸採用直線基線,連接十七個基點畫出領海基線,基線向海12海浬是領海範圍。基線向內的水域是內水。在領海與內水,大陸行使主權。外國船舶在釣魚台列嶼四周12海浬之領海範圍內唯一可以享有的權利是無害通過權,但飛機或航空器則無飛越權。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第13頁 第14頁 第15頁 第16頁 第17頁 第18頁 第19頁 第20頁 第21頁 第22頁 第23頁 第24頁 第25頁 第26頁 第27頁 第28頁 第29頁 第30頁 第31頁 第32頁 第33頁 第34頁 第3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