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 |
強行剖宮救命的背後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05 10:17:15 |
3.誰能簽字,誰來告知,法規規定缺陷多 也許很多人看了廣州孕婦的這個報道都會感到很困惑,因為在印象中手術同意書都應該是由患者家屬簽字。在我國,關於手術同意書的法律法規按時間順序分別為:《醫院工作制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病例書寫規範》、《侵權責任法》等等。而這幾個法律法規中,有的規定是向患者告知,有的規定是向患者的家屬告知,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法規逐漸在完善,但是不難看出,還是有缺陷,規定的情形並不完善。廣州孕婦那種情形,到底家屬、醫院能否代其決定;出現了家屬就是不簽字,甚至就是想要親屬死亡的極端情況醫院到底要不要作為;類似於流浪人員、空巢老人等等情況又該怎麼辦,假如誰都怕簽字怕擔當責任,那麼這些生命是否就要被放棄。 除此之外,除了《執業醫師法》規定了由醫生向患者方進行手術前告知之外,其它的法律都籠統地稱為“醫療機構”,醫生、護士、醫院的行政人員都屬於這個“醫療機構”,這當然又權責不明。 4.手術同意書到底算不算合同,能否為醫院免責 在許多患者的眼裡,手術同意書就是 “生死合同”。這到底是合同還是醫學文書,翻遍法律其實是沒有規定的。如果把手術同意書當做是合同的話,《合同法》第41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3條規定,合同中對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但,醫療手術是複雜的,有些手術不良後果的發生,不是醫生的過錯,而是醫學的局限造成的。所以按照許多的法律專家的觀點,這就不適用於“免責條款”了,也算是手術同意書對醫院的“保護”,但是,如果是醫生的過錯造成的,當然簽再多的手術同意書都沒有用。 法律和制度的缺失是造成目前問題的根源 從本質到細節,各自為政的法規需要統一和完善 不難看出,儘管目前有許多的法律法規都對手術同意書有所規定,但是卻少了一個最根本的東西——為手術同意書的性質做定義,到底它是一份醫學文書還是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又或者在不同情形下它的法律效力有何不同。 再次,據中國醫院協會統計,醫療訴訟中90%以上都是因為醫院告知不足或者醫患溝通不足,所以做好細節很重要,內容、形式、什麼情況下誰簽字……都該有詳盡的規定,才能避免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 最重要的是通過“鐵面無私”的第三方建立起雙方的信任感 患者方害怕簽字,醫院害怕自己擔太多的風險,說到底還是雙方信任感的缺失。單純地去指責醫院黑心或者某些患者的家屬太無情,無法解決問題。說到底,大家怕的還是醫療糾紛。根據資料統計,我國平均每年有一百多萬起醫療糾紛,並且還在飛速增長。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醫患糾紛都施行由醫院方來舉證的原則,就算如此,因為醫療事故鑒定是由各級醫學會來進行的,裡面充滿著各種錯綜複雜的裙帶關係,親爺爺為親孫子做鑒定,親哥哥為親弟弟做鑒定,難免會偏袒,也難免讓人不信任。當然,還有當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只是這樣又引起了鑒定制度的混亂。而《侵權責任法》最為人詬病的就是,除了三種特殊情況而外,患者需要舉證證明醫院方的差錯。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