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日本賠償中國勞工”是个大誤解

http://www.CRNTT.com   2010-04-27 10:57:40  


  中評社北京4月27日訊/昨天,《日本公司向二戰中國勞工賠償逾億日元》的新聞標題出現在門戶網站,甚至上了頭條,給人以“日本對中國勞工賠償取得突破”的感覺,這其實是重大誤解。由於記者不了解詳情,錯把“救濟”寫成了“賠償”,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事實上,與賠償對應的法律訴訟渠道早就2007年就被關閉,亦即賠償已無可能。

  果然這條新聞出來後不久,另一條針鋒相對的新聞《中國勞工拒絕日方和解 反對“救濟”說法》又出現了,兩條看似矛盾的新聞,其實源於中國勞工內部取向的分裂。

  ●“和解”不代表日方承認指控

  ○兩種不同的和解

  和解有兩種,一是我承認你的指控,接受自己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所以我們也別打官司了,滿足你的要求即是,省下不必要的程序吧。二是我不承認你的指控,也不認為自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出於種種考慮,不願意再打官司了,我們談一下條件,結束訴訟吧。舉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作家訴谷歌圖書館侵犯版權,谷歌選擇了和解,但是聲明自己並不承認侵權的指控,只是不願打官司而已。

  ○日本公司的和解是第二種

  以2000年的“花岡和解”為例,可以概括為三個意思:1、勞工的悲劇主要是日本內閣造成的,但企業也有一定責任,因此我們謝罪;2、我們並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願意拿出一筆資金給基金會,用來救濟受害者,這筆錢不含有補償、賠償的性質;3、原告簽署和解協議後,不得再有任何索賠舉動,原告之外的人如果有這樣的舉動,原告有出面阻止的責任,不給我們造成任何負擔。

  ○宗旨是“沒有賠償責任,給予人道救濟”

  從2000年的花岡和解起,日本公司總共和中國勞工簽署了4份和解協議,後3份也以花岡和解為藍本,分別為2004年的大江山和解、2009年的安野和解、以及這次的信濃川和解。這四次和解的核心就是:沒有法律責任,相應的也就沒有賠償責任,但是出於道義考慮給予救濟。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建議了這樣的和解模式,根據日本的法制,2009年的安野和解就成為一個“判例”,之後的解決模式就要遵照它,因此這次的信濃川和解就是安野和解的翻版,並沒有什麼突破。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