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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ECFA 與“主權”何干?

http://www.CRNTT.com   2009-04-13 00:30:52  


 
           ECFA是行政權還是立法權

   ECFA的問題不僅引發綠營人士的反對浪潮以及公投與否的爭議,事實上對於簽署的程式問題“府院”兩方也存有分歧的意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強力建議制定“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主張兩岸簽署ECFA必須“先審後簽”。簡言之,王金平認為ECFA的內容需要先經過“立法院”的三讀審議,通過後方可與中國大陸簽署而生效。

  而“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則指出,ECFA的法源根據是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故依據條例來看,“先簽後審”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規範。除“陸委會主委”之外,馬英九與“行政院長”劉兆玄皆曾多次重申“先簽後審”的簽署生效程式。

  除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提供依法行政的法源之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8條明確規範總統擁有締約權,大法官釋字第329號則指出“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換言之,“府方”所提的“事後經‘立法院’審議”在程式上並無問題,協定簽署乃為總統之權力,亦屬於行政權的範疇。

             結  論

   ECFA的性質類似於自由經貿協定,主要內容屬於經濟議題,正如馬政府所一再強調的主張,ECFA的簽署無關主權問題。既然無涉主權爭議,基於其內含專業性的考量,自然無須訴諸公民投票來決定簽署與否。而根據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大法官釋字第329號可知“總統”擁有締約權,ECFA具體內容的研擬與簽署與否乃屬於行政權的範疇,但條約、協定簽署後仍須通過“立法院”的審議方能生效,故“立法院”擁有事後監督權。然而,由於ECFA涉及兩岸經貿事務,影響台灣經濟甚深,且目前ECFA的具體內容仍未確定,使得綠營人事質疑有矮化主權的可能性、民間對於ECFA為何也一知半解,甚至“府院”對於簽署程式的意見分歧,種種因素導致ECFA充滿爭議性。為瞭解決根本問題,政府應該積極研擬ECFA的具體內容,並公開解釋何謂ECFA,且於簽署前向“立院”報告或是舉辦公聽會,擴大社會的參與及討論,以“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所稱的“參與式民主”來消弭ECFA的爭議性,如此方能有效的推動ECFA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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