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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想被認定不容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6-04 11:19:13  


 
  苛刻限制六:只要有形式表現為打鬥的案件,就以“鬥毆”告破結案移送公訴機關,檢察院與法院頂多以“被害人有過錯或重大過錯”輕判自衛者以求平衡

  按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研究室幹部楊毅偉2012年的文章所述,“正當防衛”在中國的窘境,與司法技術限制不無關係。司法體系內偵查工作以“破案”為核心,而衡量破案的主要標準則是“誰幹的”、“捉獲犯罪嫌疑人”,因此一起形式表現為打鬥的案件發生,偵查機關往往能夠迅速“告破”,既缺乏動力去查清全案事實以準確定性,同時也因司法資源不足、基層警察法律素養尚不夠高的現實因素約束,以“相互鬥毆”結案移送公訴機關,既經濟又高效。而當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或審判後,檢查院和法院一般很少會否定偵查機關“相互鬥毆”的定性。通行的做法是以“相互鬥毆”否定“自我防衛”,再以“被害人有過錯或重大過錯”給防衛人減輕處罰以求量刑的均衡。 

  作者:李熙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0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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