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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想被認定不容易

http://www.CRNTT.com   2014-06-04 11:19:13  


 
  苛刻限制三:只要自衛者隨身攜帶並使用了自衛器械,即使不有意針對和傷害某一特定人,也算“主觀上有傷害對方的惡意”

  攜帶自衛器械是一種防範措施,針對的並非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只是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攜帶自衛器械的防範措施是否發生結果取決於其是否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沒有不法侵害的發生,則準備的器械不會派上用場。如果不是有意針對和傷害某一特定人,就不該算有犯罪意圖。但既然中國司法實踐要求“能躲避就不防衛”,那麼常備自衛器械自然是“預見險境、能避卻不避”,也是“主觀上有傷害對方的惡意”了。《正當防衛:指導性案例以及研析》對“備械自衛”的評價是:“行為是為了逞能,目的在於顯示自己不懼怕對方,甚至故意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是一種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主觀上具有犯罪目的。” 

  苛刻限制四:只要自衛者殺傷了侵害者,就難脫“防衛過當”以至“故意殺人”的罪名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有言:“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很多學者還曾杞人憂天此法條會被濫用。但在司法實務中,只要自衛者的防衛行為造成侵害者死亡,就脫不了“防衛過當”甚或“故意殺人”的罪名。因為法院對實施自衛的被告常寄厚望,總會要求他們面對突如其來的侵犯行為時,立即對該侵犯行為的強度做出不超出法律界限的精確判斷,同時並進行與該強度相適應的防衛行為,防衛程度必須精准地與接受的侵害有等同效果。例如2008年的沈陽擦鞋匠邱福生,在面臨一個能身中數刀不倒的壯漢手持菜刀砍來時,奪下菜刀後不能砍死施暴者,否則就是防衛過當。 

  苛刻限制五:只要為了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侵入住宅的凶徒還沒開始殺搶奸淫,戶主的防衛程度就不能危及凶徒性命,否則反而是戶主難脫“故意傷害”等罪名

  西方國家法律中有“城堡原則”,房屋居住者有權使用致命武器保護在住所中居住的人。因使用致命武器導致入侵者死亡不需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古代也有“夜無故入人家,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的法律條款。但在中國當代,雖有刑法第20條第3款的“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自衛時殺傷免責的“特殊防衛權”,但如果凶徒為了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侵入住宅,戶主卻不能對他有所殺傷,否則也難脫“故意傷害”以至“故意殺人”的罪名。因為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為入室強姦、搶劫等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侵入私宅”只算暴力犯罪預備而非實踐,所以戶主就只可以針對其非法侵入住宅的實行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不能對不法侵害人的強姦、搶劫等預備行為的預備實施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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